從法律的角度,公司應該如何處理工人受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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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公司設立失敗是由于管理層的錯誤決策導致的,那么他們應該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果公司設立失敗是因為市場變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那么責任的承擔就比較復雜,在結論上,公司設立失敗的法律責任分擔方式因具體情況而異,沒有固定的規定,總的來說,對于公司設立失敗而言,法律責任的歸屬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如果設立過程中有其他合作方參與,并對公司設立的失敗負有責任,那么他們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揭秘法律責任分擔之道在現代商業社會中,公司設立失敗是一種常見的現象。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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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電力公司法律顧問服務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1. 法律風險評估:我們的專業團隊會對你的企業現狀進行全面的法律風險評估,識別潛在的法律風險點,并提供相應的解決方案,幫助你排除風險隱患,結語: 選擇一位專業的電力公司法律顧問至關重要,能夠為公司在快速發展過程中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與保障,4、勞動人事法律服務:為電力公司提供勞動人事相關的法律服務,包括勞動合同的起草和審查、員工手冊的制定、勞動爭議的處理等。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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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關于保險公司怎樣賠償車禍受害人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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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只規定了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追償權沒有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則規定對于無證駕駛機動車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對墊付搶救費用享有追償權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則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于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和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其他人身傷亡所致的經濟損失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也沒有明確規定。此次司法解釋明確了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享有對侵權人的追償權。那么保險公司代位追償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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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對于保險公司各種不賠償的理由,法律究竟是如何規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那么交通事故對于保險公司各種不賠償的理由,法律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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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同年6月17日楊某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王某重傷。保險公司以楊某駕證與駕駛車輛不符為由拒絕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自己的合理損失顯系無理法院理應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自己的合理經濟損失。保險公司認為楊某持有的駕駛證是C3證但按交警規定不能駕駛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其駕證與準駕車型不符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符合法律規定。本案涉及保險公司僅僅依據駕駛員所持駕駛證與所駕車輛不符為由拒絕賠償受害人的合理經濟損失有悖于交強險的社會公益性質和立法宗旨。當然駕駛員楊某應對其駕證與所駕車輛不符的非法行為承擔不利后果但這并不能夠成為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抗辯理由。那么駕證不符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受害人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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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注冊法律咨詢公司不可以代理案件,法律咨詢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員并非可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的范圍,但是可以代為處理一些非訴訟的民事法律行為,1、注冊法律咨詢公司不可以代理案件,法律咨詢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員并非可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的范圍,但是可以代為處理一些非訴訟的民事法律行為,4、雖然企業法律顧問是可以代理企業參加訴訟的,但畢竟術業有專攻,企業法律顧問一般是比較擅長非訴訟業務的法律人,如若您的公司不幸陷入了法律糾紛,律師建議您還是聘請專業的訴訟律師擔任貴公司代理人為妙。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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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應首先弄清保險索賠的條件。提供必要的材料向保險公司索賠。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保險公司不再承擔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增加的賠償費用。但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費用支出只要每次賠償未達到保險金額其保險責任依然有效。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3個月內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或自保險公司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視為自動放棄權益。事故發生后切記要及時報案不能私下了結否則保險公司不會承認這種私下了結的行為。那么交通事故后向保險公司索賠注意的法律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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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年營業額800萬-3000萬元,每年30000元-50000元1、當好法律參謀,防范、化解法律風險,建立法律文件檔案和法律風險預警機制2.對客戶業務經營及管理上的法律問題提供意見、建議,4、參與或跟蹤客戶重要經濟活動5.為訴訟、仲裁案件提供策劃及法律咨詢服務,免費代理總計標的在50萬元以內、開庭在六次以內的訴訟、仲裁案件,6、信用調查,對公司的合作伙伴、客戶進行主體資格、工商登記、法律地位、背景、經營管理現狀、資產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7.每周定期上門服務1次。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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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在保險法領域,我國不僅承認人身保險中受益人的地位,而且對責任保險中受害人的利益也規定有專門條款,以肯定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人,可依照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而享有保險單約定的利益。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那么機動車責任強制險受害人的法律地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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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人和自然人之間的債務糾紛的解決方法也是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比如是自然人欠公司的錢不還的話,公司能證明對方有還款能力,但已經在惡意轉移資產,拒不償還債務的,公司在起訴之前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借款后對方欠錢不還的處理方法主要有協商、調解、申請支付令、訴訟等,拖欠貨款起訴前的準備有欠條、借條或合同的,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對方支付,法律分析:公司欠錢不還有以下幾種解決途徑:(一) 協商:遇到公司欠錢不還的情況,首選的方式是協商,這種方法是最省時省力的。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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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險公司代位追償法律規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那么保險公司代位追償法律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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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一)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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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賠償金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保險公司有義務直接對受害人給付賠償金。在程序上將保險公司直接列為被告有利于糾紛的及時解決。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確定了保險公司的賠償義務具體內容為保險公司具有作為第一賠償義務人的身份保險公司賠償數額應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這種賠償屬于無過錯責任形式不考慮交通事故當事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和的責任大小。那么保險公司作為賠償義務人有哪些相關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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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對保險公司的理賠項目有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賠償的項目費用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具體規定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中。根據該條法律規定,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標準具體如下:1、死亡賠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那么法律對保險公司的理賠項目有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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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鄉鎮政府拖欠277萬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辦? 工程完工驗收合格,鄉鎮政府拖欠工程款277萬元,起訴后案件勝訴,鄉鎮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詢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鄉鎮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標某鄉鎮人民政府發包的“×××村委綜合樓”工程,工程中標價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約定:“基礎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0%工程款;主體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5%工程款;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總對于成功中標喜笑顏開,且對此項工程信心滿滿! 他想著“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應該不會出現差池,而且還能在鄉鎮政府面前留下一個好印象”,于是他帶領施工團隊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 施工過程中,簽證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該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總想象中那樣順利,鄉鎮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間,僅僅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項,從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判決勝訴 獲得277萬工程款 李總陷入了深深地焦慮之中,他曾多次嘗試向鄉鎮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對方總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時負責人根本就不見他。 這樣的情況持續了幾個月,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資金緊張,運營已變得十分困難。 此時,李總感到了深深地無助和絕望,如果再這樣下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可能會因為資金鏈斷裂而垮掉。 然而,盡管心中有無數的不滿和憤怒,李總對鄉鎮政府卻是敢怒不敢言,萬一不小心得罪了鄉鎮政府,以后的企業發展甚是堪憂! 在猶豫與糾結的掙扎中,李總決定尋求法律幫助,向北京天用律所進行咨詢,天用律所專案組對案件進行多角度、深層次的分析后,給出了解決方案。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了鄉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決書,判決鄉鎮人民政府支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萬元。 多方尋找財產線索 保障執行 一審判決生效后,鄉鎮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決書約定還款。雖然天用律所多次與鄉鎮政府負責人積極溝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師積極轉變辦案思路,抓緊時間立執行案。好在該省份作為試點法院,效率比較高,不到半個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經法院的查控系統查詢,被告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但是被告作為政府機構,與普通的法人主體畢竟不一樣。 條條大路通羅馬,天用律師積極與李總溝通,讓其打探一下身邊的人,尤其是與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沒有相應的支付賬號。 天用律師的這個方法果然起到關鍵性的作用,最終發現了鄉鎮政府的兩個賬戶,提供給法院后,凍結了其700余萬元! 現被執行人已全額凍結款項,后續等待劃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277萬元工程款的執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辦案亮點 政府作為被執行人,會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統很難發現財產線索。我們不能僅僅依靠系統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尋找財產線索,積極查找政府常用的銀行賬戶,從而拿到執行款項。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