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活體捐獻遺體的過程



國家不會允許的,這是嚴重違反人權的。盡管法律已經剝奪了死刑犯的生命權,但卻并未剝奪其身體權及自主權,死刑犯依法依舊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捐獻自己的遺體或器官。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七條 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愿、無償的原則。
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
第八條 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其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愿,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愿,有權予以撤銷。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摘取該公民的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愿。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于移植。
第十條 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