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買摩托車在保修期內壞了兩次商家都是只換件不報銷維修費用而且是商家讓我去當地維修鋪的!現在是第三次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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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優(yōu)質法律服務觸手可及
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如果發(fā)現網絡違法犯罪行為,可以聯系相關網絡安全公司或組織,向他們提供相關線索和證據,并請求協助進行調查和打擊,通過公安機關舉報、網絡舉報平臺、網絡安全公司和組織舉報以及電話舉報等方式,共同努力打擊網絡違法犯罪活動,并為社會的信息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作出貢獻,各地公安機關和政府部門都設有網絡舉報平臺,方便公眾在線進行網絡違法犯罪的舉報,一些地方設有網絡違法犯罪舉報電話,可以直接撥打電話進行舉報,如果發(fā)現有涉嫌網絡違法犯罪的行為,可以直接撥打當地公安機關的電話報警,或者親自赴派出所現場舉報。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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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金融詐騙罪的量刑標準1、法律規(guī)定,一般金融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3、法律分析:金融詐騙罪即犯罪嫌疑人利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量刑標準為:詐騙數額較大的,應該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其中集資詐騙罪的量刑標準為: 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律分析:對于金融詐騙罪的量刑,一般為拘役、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等主刑并處二萬元以上的罰金、沒收財產等附加刑,金融詐騙罪的金額與量刑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網絡金融詐騙傳銷如何處罰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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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小張可以要求商家提供維修、退貨或換貨的服務,以解決電視機質量問題,(2)法律分析產品質量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應當符合質量合格的要求,能夠安全可靠地使用,三包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出現質量問題的商品,消費者享有三包權利,包括保修、退貨和換貨,產品質量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guī)定,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對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負有責任。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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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以將電商商家和第三方支付平臺一同告上法院嗎有需要可以。由此,第三方支付平臺可能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實施對賣方拖延轉付貨款、惡意進行信用評價調整等不利行為,這些是需要法律進行救濟的一方面。其次,從買方與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觀察,其應當屬于第三人與受托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方支付平臺接受賣方委托代為收取貨款,等待買方確認支付的命令后向賣方轉移價款。電子支付當中買方將貨款支付指令下達后,相應資金數據進入支付平臺帳戶,其所有權也應當發(fā)生轉移。最后,將網絡交易的買賣雙方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關系界定為代理是一種法律技術處理,但其與純粹的代理仍有區(qū)別。那么可以將電商商家和第三方支付平臺一同告上法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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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分析:當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間出現糾紛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法律分析:在借貸合同糾紛中,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等方式解決爭議,法律分析出借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一)自行和解,在提起訴訟前,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協商解決,但如果協商不成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提起訴訟,法律依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yè)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一)自行和解。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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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此,基于現有電子商務網站安全性、穩(wěn)定性方面存在較大缺陷的現實,上述規(guī)則的存在,無疑加大了用戶的交易風險,免除了商家自身保障網站安全、穩(wěn)定的責任,具有霸王條款屬性,該類缺乏法律效力。該類免責條款免除己方責任,加大對方責任,具有霸王條款的屬性,該條款欠缺相應的法律效力。因為用戶在網上支付后并不能即刻得到支付是否成功的結論,同時,上述規(guī)定最終也沒有規(guī)定確定支付成功與否的方法,而僅僅表示“網上支付交易應該是成功的”,仍舊具有不確定性,用戶的交易資金安全存在風險。那么網絡交易的霸王條款點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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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然后由業(yè)主委托物業(yè)公司向相關管理部門(住建局物管科)提出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申請,住建局物管科核查完相關情況,如情況屬實,還需要在小區(qū)進行維修公示并確定預算金額,房屋維修基金應該怎么使用1、沒有成立業(yè)委會的小區(qū)在沒有成立委員會的小區(qū),如果業(yè)主想要使用房屋維修基金的話,應該在發(fā)生公共設施或者公共面積嚴重損壞時,需要由業(yè)主提出申請,并經過小區(qū)業(yè)主總戶數一半以上的業(yè)主同意,或者經過占地總面積超過一半以上的業(yè)主同意。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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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網絡暴力,簡稱網爆。網暴定罪的前提是要先定義什么是網絡暴力?怎樣的行為是網絡暴力?怎樣的行為是民心所向?網絡暴力應該是指通過網絡對他人個人信息進行違法披露,并且公開侮辱、誹謗的行為,呈現區(qū)域性、群體性、公開性等等特征。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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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網絡詐騙怎么找律師追回被騙的錢對于網絡詐騙案件,受害人可以通過以下步驟找律師追回被騙的錢:1、及時報案:受害人應盡快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供相關證據和信息,如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對方賬戶信息等,律師可以協助受害人起訴騙子,并通過法律程序追回被騙的資金,當我們不幸成為受害者時,第一時間報案、與銀行合作、尋求法律援助,以及積極參與宣傳和教育活動,這些措施將為我們追回被騙走的財富提供幫助和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網絡詐騙案件的追回被騙資金的過程可能會比較復雜和漫長,而且不一定能夠成功追回所有資金。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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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網絡詐騙的錢能追回來嗎?這是許多受害者最為關心的問題。雖然網絡詐騙的形式多種多樣,但是只要受害者及時采取行動,并在法律的幫助下,追回被騙的錢財是有可能的。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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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網絡理財與民間小貸的區(qū)別是怎樣的網絡理財與民間小貸有以下幾點區(qū)別:1、資金去向網絡平臺理財:正規(guī)的平臺應該都有合作的第三方資金托管平臺。網絡理財是指個人或家庭通過互聯網獲取商家提供的理財服務和金融資訊,根據外界條件的變化不斷調整其剩余資產的存在形態(tài),以實現個人或家庭資產收益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動,具體包括網上理財信息查詢、理財信息分析、個性化理財方案設計和相關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交易等而民間貸款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那么網絡理財與民間小貸的區(qū)別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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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02【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類01【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中規(guī)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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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綜上所述,訴前財產保全可以申請網絡查控,但仍需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并且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債務人存在轉移或隱匿財產的風險,總之,雖然網絡查控可以提供有力的支持,但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需要充分考慮實際操作的限制和條件,此外,網絡查控申請還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債務人存在轉移或隱匿財產的風險,然而,在實際操作中,申請網絡查控作為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存在一些限制和條件,訴前財產保全可以申請網絡查控嗎網絡查控是一種現代化的手段,旨在通過互聯網平臺追蹤和凍結債務人的財產,其中一個常見問題是:訴前財產保全可以申請網絡查控嗎。
擅長:物業(yè)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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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網絡詐騙的錢,有可能被追回,這需要受害人配合以及相關部門的重視。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詳細告知騙子的銀行賬號、電話等相關信息。如果是在被騙的24小時之內報警的話,警方可以向銀行申請禁止支付,這樣就可以找回被騙的錢。如果已經超過24個小時了,那么就只能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了。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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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很多消費者曾經或正在經歷著商家的欺騙和不誠信行為,這讓我們不禁要問,當我們受到商家的欺詐行為時,我們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如何獲得合理的賠償,總之,商家的欺詐行為是不可容忍的,消費者有權獲得賠償,通過保留證據、咨詢專業(yè)人士、投訴到相關部門、考慮法律途徑和尋求輿論支持,我們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為商家的欺詐行為敲響警鐘,2. 咨詢專業(yè)人士如果您不確定如何處理商家的欺詐行為或者需要法律上的幫助,不妨咨詢一位專業(yè)人士,例如律師或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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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客戶為希臘某律所股東,在網絡上遭受了嚴重的網絡侵權,導致律所流失了大量客戶,天用律師團隊幫助其維權成功,造謠者進行刪帖-道歉-賠償????
【元甲案例】婚內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離婚時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劉先生與90后的林女士經介紹認識,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們原本幸福美滿的生活背后,一場突如其來的經濟危機悄然降臨。自從孩子出生后,家庭開銷逐漸加大,由于兩人工作收入較低,夫妻倆人覺得網店生意能賺錢,于是在2019年,兩人經過協商入駐了網購平臺經營一家網店。原本希望開網店能夠賺錢彌補家庭開支,但沒想到由于兩人對于經營網店沒有經驗,沒過多久網店生意虧損欠了十萬塊錢。年輕的小夫妻大手大腳花錢習慣了,再加上養(yǎng)育孩子花銷不斷增長,林女士和劉先生開始入不敷出。 掉入網貸的深淵無法自拔 兩人在金錢的壓力下開始了網貸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間,林女士先后從××貸、××優(yōu)品、××月付、×音、××白條、××花、××易、××借條、××卡、××花唄、××分期、××借等十幾個平臺進行借款,同時林女士還向親人分別借款12萬元、3.1萬元、3萬元等多筆借款。起初,這只是用來應對臨時的金錢周轉難題,但在一次次的還貸壓力之下,他們發(fā)現貸款的數額越來越大,利息也越來越高。于是二人開始刷信用卡、借網貸用于償還欠款,加上日常生活開銷較大,只能拆東墻補西墻,債務及利息越積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網絡平臺債務19萬余元及他人欠款18萬余元,劉先生為了給林女士償還平臺債務,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萬元。網貸的債務就像滾雪球一樣,越欠越多,兩個人矛盾越來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圍也開始惡化。 高額債務到底由誰承擔 林女士責怪劉先生在家庭財務上的管理不善,劉先生則覺得林女士過于揮霍浪費。漸漸地,他們之間的溝通變得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爭吵和長時間冷戰(zhàn)。 最終,兩人決定結束這段感情,但在誰承擔家庭債務的問題上爭吵不休,誰也不愿意多承擔債務,因此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情況下,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且要求28萬元債務由林女士自己來承擔。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萬余元債務,實在是無力承擔,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希望元甲律師能夠幫助自己談判,希望劉先生名下的債務由劉先生自己承擔。 調解離婚 債務各自承擔 元甲專案組開始指導林女士收集證據資料,準備應訴。在起初階段,劉先生態(tài)度非常堅決,不接受庭前調解。 庭審過程中,元甲律師據理力爭,指出無法證明這個債務屬于林女士的個人債務,而且林女士這邊的債務金額更高,需要分割公積金、養(yǎng)老保險等財產。在元甲律師積極向法院爭取調解下,最終迫使劉先生同意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協議,劉先生的個人債務由劉先生自己來承擔。成功調解離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開心,表示“元甲律師為他們排憂解難,調解結果達到了心理預期,壓在心里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元甲律師真是個精英團隊”!
【元甲案例】丈夫婚內給網戀女友轉賬200萬,是借款還是贈與?妻子有權要回嗎? 2008年,汪女士與薛先生在相愛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十幾年的婚姻生活磨滅了曾經濃烈的愛,他們的感情也逐漸變得疏遠起來。近幾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漸迷戀網絡游戲。2021年,薛先生在機緣巧合之下在網上認識了一位開朗活潑、溫柔體貼、年輕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為化名)。兩人志趣相投、相談甚歡,有一種一見如故的感覺,后二人迅速發(fā)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薛先生陸續(xù)給丹丹轉賬合計100萬元。在交往了2個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沒有拒絕,且表示自愿與薛先生繼續(xù)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項。因為之前薛先生已經向丹丹轉賬100萬元,眼下手里沒有款項,丹丹就介紹貸款公司給薛先生,薛先生貸出款項再次轉給丹丹使用。對丹丹持續(xù)索要款項的行為,薛先生感覺就像跌入了無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絕了丹丹的無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挾,薛先生擔心東窗事發(fā),無奈又再次轉款,轉款同時并附言讓丹丹還款。面對丹丹的不斷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計向其轉賬合計200萬元。 無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額的貸款讓薛先生無力承擔、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對自己不斷懷疑與追問。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動向汪女士坦白出軌及轉款的事情。汪女士聽到后如同晴天霹靂,情緒反應很大,一頓情緒發(fā)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靜下來,面對丈夫的懺悔與道歉,她選擇了寬容與原諒。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轉給第三者的200萬元款項要回來!汪女士多次與丹丹聯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條并盡快還款。丹丹不但沒有對汪女士的身份忌憚和不安,反而非常囂張,表示“是薛先生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了自己,對200萬元的借款數額不認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花銷”,拒絕還款。 財產保全 • 要回200萬 面對丹丹無理辯三分的態(tài)度,汪女士決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維權,但就轉款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有爭議。根據案情核實,元甲律師通過證據資料核實確認薛先生與丹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轉款屬于贈與,且違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師積極推進案件,對此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凍結,后案件很快開庭。庭審中,丹丹辨稱薛先生1萬元以上轉賬是借款,1萬元以下款項在戀愛期間已花完,不同意償還。元甲律師對此觀點進行有力駁回,并闡述我方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案件歷經4次開庭,期間,元甲律師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懈努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款項屬于贈與的主張,判決丹丹向汪女士還款200萬元,汪女士全部訴求得到支持!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fā)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fā)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y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guī),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代駕司機駕車撞人,誰來擔責?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馬某赴宴飲酒后欲回家,因是開車來的,其便登陸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駕”板塊發(fā)出訂單,過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駕員趙某接單并趕來,按照訂單路線送馬某回家。 不料,車輛剛行駛到通州區(qū)某路段時,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橫過道路,趙某剎車不及將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車輛損壞,胡某等三人均受傷。 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為全部責任,胡某等三人均為無責任。胡某傷情經過鑒定為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符合七級傷殘;右上肢肌力IV級符合八級傷殘;開顱術后符合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50%)。 事發(fā)后胡某找到車輛使用人馬某、代駕員趙某、出行小程序的運營方某科技公司、代駕平臺的服務提供方亦即趙某的雇傭單位某人力公司、車輛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趙某、馬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87976.1元。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辯稱自己僅是代駕交易平臺的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勞務公司為代駕服務提供方,根據相關規(guī)定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區(qū)分和規(guī)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答辯人僅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并非適格被告,亦非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但是本次事故傷者較多,共用保險限額。某人力公司辯稱先由保險公司理賠,司機趙某系職務行為,針對超出保險范圍外,應由司機趙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答辯人愿意承擔。趙某、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金額并無異議,但是對于誰是超出保險理賠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主體、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某科技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為平臺內代駕服務的提供方應當承擔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代駕司機趙某的雇傭單位,亦應當承擔雇主責任。而關于某科技公司的責任認定,其作為某出行交易平臺中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代駕信息服務的主體,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發(fā)布等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的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代駕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某人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駕司機趙某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不宜駕駛情況,代駕司機于事故發(fā)生之前亦處于平穩(wěn)駕駛環(huán)境,故無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科技公司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fā)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趙某的用人單位也即平臺內代駕服務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賠償。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原告保險限額之外的合理損失費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車輛被撞,法院支持折舊費嗎? 2023年3月,吳某駕駛一輕型欄板貨車因操作不當碰撞到由張某駕駛的一輕型箱式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其車輛維修完成后提起訴訟,以其車輛受損導致嚴重貶值,且今后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的保養(yǎng)和修車將產生重大損失等為由,要求賠償其折舊費30000元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因車輛折舊費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對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之規(guī)定,本案中,張某訴請的車輛折舊費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且該車輛使用多年,張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折舊費30000元系如何計算認定的。因該項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車輛折舊費(即貶值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網“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fā)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guī)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fā)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guī)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車輛折舊費的認定持謹慎態(tài)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僅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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