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走交通事故庭外調解流程?



交通事故庭外調解程序:
1、調解的提起: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調解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但是,當事人在申請書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
2、調解的期限: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為十日。
3、調解的參加人員:
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4、調解的主持及方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允許旁聽,但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5、調解的順序:
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6、確定賠償方式;
7、制作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制作調解終結書,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8、當事人領取調解書后又反悔或者達不成調解協議的,調解終結后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條 船舶、設施發生交通事故,應當向主管部機關遞交事故報告書和有關資料,并接受調查處理。事故的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在接受主管機關調查時,必須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和與事故有關的情節。
第四十三條 船舶、設施發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機關查明原因,判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