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流程之調解

導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那么交通事故處理流程之調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關于交通事故處理流程之調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交警部門調解并非向法院起訴的必經程序。交通事故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賠償方式和期限;調解終結日期。
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