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交通事故私人時應注意什么?



首先通過肇事車輛的號牌、駕駛證和外國人的護照等確認外國當事人的身份,如果對方是普通外國人,“私了”的方法完全等同于國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私了”的方法;
如果對方是特殊外國人(有外交身份的外國人),“私了”的方法基本等同于國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私了”的方法,但應注意以下事項:
如雙方未就經濟賠償達成協議,應立即報警由警察進行調解,不得強行向外國當事人索要賠償款;
如出現外國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的情況,應迅速報警并記下肇事車輛的車號,避免強行攔截肇事車輛避免造成沖突,進而引發外交事件;
不得進入或損毀的外交肇事車輛;
不得扣留外交人員的車輛、駕駛證、外交官身份證和護照等證件;
外國當事人有飲酒嫌疑的,要通過外交途徑予以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十四條 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轄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轄豁免和行政管轄豁免,但下列各項除外:
1、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產繼承的訴訟;
2、外交代表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公務范圍以外的職業或者商業活動的訴訟。
外交代表免受強制執行,但對前款所列情況,強制執行對其人身和寓所不構成侵犯的,不在此限。外交代表沒有以證人身份作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