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過程中與當地村民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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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行為人的行為雖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應負事故責任即結果責任原則。那么買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由誰來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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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認定責任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事故發生都是有其中一輛機動車違章駕駛才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的交通事故交警會根據事故發生原因進行鑒定劃分事故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為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1主要責任因駕駛人違章發生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使人死亡或者受傷的應負全部責任駕駛證吊銷二年2同等責任是駕駛人雙方都出現違章發生交通事故的雙方應屬于同等責任駕駛證扣12分或者不扣分3次要責任人是對方違章發生交通事故是對方受傷或死亡的應負次要責任駕駛證扣12分或者不扣分那么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認定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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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駕過程中發生事故由誰負責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試駕中發生交通事故汽車銷售商與試駕者內部賠償時雙方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外按份承擔賠償責任。具體情況如下所述1、對內試駕者和汽車銷售商都應當適用侵權法的規定按過錯大小確定責任對外則應當由試駕者與汽車銷售商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因為作為經營者汽車銷售商有義務保證消費者的財產與人身安全試駕時必須盡到審查駕照、合理提示車輛特性及試駕路線、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等基本保障性義務。那么試駕過程中發生事故由誰負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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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杜福隨即倒地并呻吟不止。在場的人慌忙撥打了急救電話但因為傷勢過重杜福沒能挺過來在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本案中杜福主動幫忙推車期間并沒有涉及報酬問題是無償的。因此張芬對杜福的死要是承擔賠償責任的。在事故發生時孫順作為司機并沒有盡到安全駕駛的義務他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存在操作不當的情形才導致溜車是造成杜福死亡的主要原因不僅如此其沒有駕駛資格并駕駛無證車輛可見孫順在這起事故中是存在過錯的。因此孫順也應賠償杜福家屬的損失。那么村民福熱心幫忙被撞致死,能獲被救方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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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可以通過哪種方式解決對于拆遷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應當根據法律及其他相關規定,采取合法的方式加以解決。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許可,可以申請聽證、提起復議或訴訟。對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之間因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發生的糾紛,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解決。那么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可以通過哪種方式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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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工程所在地發生洪災承包人承擔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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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其次,雖然地接社或所雇肇事車輛與受害者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但損害結果畢竟是由所雇肇事車輛的過錯行為引起的,肇事車輛才是直接的侵權人,既然受害者也同時向其主張權利,肇事車輛所有人依法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只是承擔責任的順序應依附在組團社及地接社之后,承擔一種補充賠償責任,因而,受害者對于此問題,應先分清由誰負責,通常情況下,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由地接社或所雇肇事車輛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理由是: 首先,受害者與組團社之間存在一種旅游合同關系,組團社應承擔游客在旅游過程中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由于組團社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適當,從而造成了對受害者損害結果的發生,依據規定,受害者依據侵權行為法律要求由組團社承擔侵權責任,依法應得到支持。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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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幫工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誰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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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以作為客戶修車前一定要問清楚定損金額是否會發生改變。在保險公司查勘員確定保險責任時要問清楚這個責任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比例是多少。那么發生交通事故后在保險理賠的過程中應該注意什么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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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主要是以什么形式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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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二種意見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應是指允許社會機動車輛及公眾通行的地方。所以本案應定性為交通肇事罪。在公共交通范圍內一般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在公共交通范圍外,可分別以重大事故責任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定罪處罰。那么,本案中,掘蔡路是否屬于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呢?其次,交通事故侵犯的客體決定了該類犯罪應定性為交通肇事罪。在鄉村路上雖然通行量有別于公路或城市街道,然而肇事者一旦無視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同樣會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甚至是危害,其行為盡管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但更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那么本案村民自建道路上發生事故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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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別車發生事故的法律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如果駕駛員存在別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行為,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駕駛員不得以別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向對方進行要挾或者敲詐勒索,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行為,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駕駛員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迅速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如果駕駛員存在別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行為,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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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竣工后須及時清理現場,修理路面和道路設施。上述兩種情況,由于公路管理部門施工時未設立明顯標志,以及在公路的建設、養護中存在問題以致發生交通事故,公路管理部門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認定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責任主體是處理好案件的關鍵所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道路施工造成的交通違章一般在交管系統后臺核實時都會撤銷的。那么施工過程發生車禍誰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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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幫工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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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程承包、轉包過程中發生工傷,應該由誰承擔?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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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區某小區院內,50多歲的趙女士和兒子、兒媳、孫子一家人晚飯后悠閑散步。 趙女士在踩到一個看起來外觀完好的井蓋時,不料井蓋竟然發生了180度翻轉,致使趙女士墜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趙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隊求助,將趙女士從深井中解救出來并送往醫院搶救。經診斷,墜落深井造成趙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脛骨平臺骨折、踝關節骨折等全身多處損傷。 出院之后,趙女士及家屬多次找物業公司溝通賠償款的事情,但是物業公司認為“趙女士要的賠償款過高,而且物業公司已經墊付了醫療費28萬元”,不同意對趙女士進行合理賠償。 委托專業人員才能安心休養 趙女士的家人對于物業公司拒絕賠償的態度非常氣憤,但是也無計可施。一家人為了賠償的事情急得焦頭爛額,導致趙女士無法安心養傷,子女也無法安心工作。 經過一家人商量后,一致決定委托律師來辦理,這樣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賠償款,傷者及家人也能節約時間,各自安好。 經過充分的咨詢溝通,在2022年9月2日,趙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拿到應得的賠償。 元甲律所專案組研究案情,積極指導趙女士準備錄音、現場照片、醫療費用票據等各類證據材料,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合理賠償。 03物業公司擔責 獲得滿意賠償 為了避免物業公司對趙女士傷殘情況不認可,元甲律師為趙女士申請了訴中傷殘鑒定和三期鑒定。 經鑒定趙女士的傷情構成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傷殘賠償指數25%;建議誤工期為210日、護理期為120日、營養期為120日。 庭審過程中,物業公司為了逃避自身責任,辯稱“趙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部分責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為責任的承擔問題。 針對責任問題,元甲律師專業解析,并具體分析事故發生過程: 事故發生時,雖然未天黑,但涉案井蓋位于小區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觀完好,看不出任何異樣,也沒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標識,任何人經過井蓋都無法知悉井蓋損害的情況,無法對此作出判斷并采取措施,故趙女士作為小區居民不應當承擔責任。 而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未進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蓋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貨車碾壓損壞的情況下不作為,導致趙女士受到如此嚴重的傷害,理當承擔全部責任。 法官十分認可元甲律師的庭審意見,一審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趙女士不承擔責任,由物業公司除已墊付的醫療費28萬元,另外賠償趙女士52萬余元。 趙女士以及家人對賠償金額表示非常滿意!歷經一年的時間,元甲專案組溫暖陪伴當事人及家人度過了每一個艱難的時刻,常常幫助、總是安慰,終于圓滿解決了他們的難題! 律師點評 只有委托專業律師,對案件進行專業的分析,才能制定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為當事人爭取利益。
車禍死亡,家屬對責任劃分不認可,復核成功率有多大? 2023年3月某日凌晨3點多,在北京市某條高速上發生了一起悲劇。 老王正駕駛著貨車為東家送貨,在行駛過程中沒想到一下子和前面一輛重型貨車相撞! 由于是高速路,車輛行駛速度較快,兩車猛烈相撞使老王所駕駛的貨車嚴重毀損! 七零八落的車輛零件散落一地,都看不出貨車原本的樣子了,更嚴重的是老王當場就被車禍奪去了生命。 隨著交警不斷深入處理,逐步查明了對方司機的后方反光涂裝不合格、車輛超載等問題,但仍沒拗過追尾這條“大腿”,給老王定了個主要責任。 拿到事故認定書的那一刻,老王的家人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 老王作為家里頂梁柱般的存在,上有70多歲的老母親體弱多病,需要全程照顧;下有3個子女,尚未成家立業;妻子也年過半百,無經濟收入。 面對一家之主的老王生命戛然而止,一家人這些天都在淚水中度過。 在悲痛之余,讓一家人更心急如焚的是對主責不認可,怎么申請復核更改責任的問題。 他們一無顯赫的家世背景、二無廣泛的人脈資源,打聽來打聽去也只限于親戚朋友的七言八語,也沒有得出個所以然來。 復核申請的時間很短,按以往的經驗來看復核成功的難度非常大! 一家人商量后認為,眼下最緊急的是找一家專業的律所來處理,才有可能得到想要的結果! 于是找到了北京市元甲律所,希望幫他們提請復核,查清事實爭取責任。 02 律師專業復核 成功更改責任 元甲律師團隊介入后,協助家屬一同梳理事故情況及復核思路,在蛛絲馬跡中有了重大發現: 對方在詢問談話中有明確表示過其車輛出現故障,而這一事實卻并未被交警在認定書上寫明。 元甲辦案人員抓緊短暫的復核時間向警方申請查閱卷宗,明確了對方的貨車型號及筆錄中記載的自認車輛發生故障的情況。 “高速路上、發生故障、正規貨車......”種種跡象在專業的元甲交通辦案團隊眼下串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高速上有不得低于60km/h的最低限速,以及更為嚴格的車輛故障處理規范,而且目前正規的重型半掛車都統一裝配了北斗車輛行駛數據記錄儀記錄行駛速度。 元甲團隊以此為切入點,強調對方車輛發生故障后處理不當,在高速路上低于最低限速行駛增添其他車輛行車風險的重要原因,向復核機關提請了復核。 在元甲律師的專業處理和不懈努力下,終于迎來了好消息! 復核成功改變責任比例,從認定老王為主責,到以原交警隊部分事實未認定為由發回重新認定,成功改判為雙方同等責任! 03 案件亮點 抓住目前正規貨車統一安裝北斗監控系統的新形勢讓對方車速情況有跡可循,以高速路上行駛的特殊規定為切入明確對方被遺漏的嚴重違法事實。 04 辦案感悟 俯瞰事件的全貌,并鎖定可能通行的道路,這是辦案人員久經鍛煉后才能掌握的能力。 尋求擁有這份能力的專業人士來代理案件,才能穿透困境中的陰霾,通向澄澈透亮的未來。堅持不懈,據理力爭,才有峰回路轉,柳暗花明。 在交通事故的復核中,上級復核機關受理復核后僅對復核提出的異議及事故卷宗進行書面審核,如復核者未能剖析出事故認定中的錯誤,則大概率會收到一份維持的結論。 事故認定經過專業人員的分析后,有的放矢地提出復核,并匹配相關證據,才有可能削尖了腦袋,成為復核成功的那10%!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代駕司機駕車撞人,誰來擔責?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馬某赴宴飲酒后欲回家,因是開車來的,其便登陸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駕”板塊發出訂單,過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駕員趙某接單并趕來,按照訂單路線送馬某回家。 不料,車輛剛行駛到通州區某路段時,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橫過道路,趙某剎車不及將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車輛損壞,胡某等三人均受傷。 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為全部責任,胡某等三人均為無責任。胡某傷情經過鑒定為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符合七級傷殘;右上肢肌力IV級符合八級傷殘;開顱術后符合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50%)。 事發后胡某找到車輛使用人馬某、代駕員趙某、出行小程序的運營方某科技公司、代駕平臺的服務提供方亦即趙某的雇傭單位某人力公司、車輛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趙某、馬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87976.1元。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辯稱自己僅是代駕交易平臺的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勞務公司為代駕服務提供方,根據相關規定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區分和規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答辯人僅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并非適格被告,亦非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但是本次事故傷者較多,共用保險限額。某人力公司辯稱先由保險公司理賠,司機趙某系職務行為,針對超出保險范圍外,應由司機趙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答辯人愿意承擔。趙某、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金額并無異議,但是對于誰是超出保險理賠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主體、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某科技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為平臺內代駕服務的提供方應當承擔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代駕司機趙某的雇傭單位,亦應當承擔雇主責任。而關于某科技公司的責任認定,其作為某出行交易平臺中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代駕信息服務的主體,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的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代駕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某人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駕司機趙某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宜駕駛情況,代駕司機于事故發生之前亦處于平穩駕駛環境,故無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科技公司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趙某的用人單位也即平臺內代駕服務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賠償。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原告保險限額之外的合理損失費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車輛被撞,法院支持折舊費嗎? 2023年3月,吳某駕駛一輕型欄板貨車因操作不當碰撞到由張某駕駛的一輕型箱式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其車輛維修完成后提起訴訟,以其車輛受損導致嚴重貶值,且今后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的保養和修車將產生重大損失等為由,要求賠償其折舊費30000元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因車輛折舊費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對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之規定,本案中,張某訴請的車輛折舊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且該車輛使用多年,張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折舊費30000元系如何計算認定的。因該項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車輛折舊費(即貶值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網“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車輛折舊費的認定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僅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