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轉賬電子賬單法院認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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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電子郵件可以作為婚外情證據使用嗎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的法律依據源于《合同法》第11條的相關規定,首次被人民法院采用是上海法院一案例。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均有審判實踐,公安部門對郵件的源文件是否經過修改也可以進行鑒定。因此只有經過公證的電子郵件,才會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不是所有的法院都會認可電子郵件作為婚外情證據的合法性,所以要證明一方出軌,就要盡可能多的收集相關證據,這樣才能被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進而才能判決離婚。那么電子郵件可以作為婚外情證據使用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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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可以將電商商家和第三方支付平臺一同告上法院嗎有需要可以。由此,第三方支付平臺可能利用其優勢地位,實施對賣方拖延轉付貨款、惡意進行信用評價調整等不利行為,這些是需要法律進行救濟的一方面。其次,從買方與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觀察,其應當屬于第三人與受托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方支付平臺接受賣方委托代為收取貨款,等待買方確認支付的命令后向賣方轉移價款。電子支付當中買方將貨款支付指令下達后,相應資金數據進入支付平臺帳戶,其所有權也應當發生轉移。最后,將網絡交易的買賣雙方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關系界定為代理是一種法律技術處理,但其與純粹的代理仍有區別。那么可以將電商商家和第三方支付平臺一同告上法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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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電子郵件的合同簽字是否有效電子郵件的合同簽字有效電子合同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一種合同只要是雙方簽字認可的表示雙方真實意愿的簽字后的合同都是有效的。電子郵件屬于法定證據種類中的電子數據。合法真實的電子郵件具有法律效力。在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將導出的郵件放在軟盤中提交人民法院經對方質證后無異議的可打印出來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附卷。如對方有異議應由人民法院按現場勘驗的方法取證現場勘驗的筆錄應由雙方當事人當場簽字。或進行鑒定從電子郵件生成、存儲、傳輸環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請有關方面提出專家意見。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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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一方外遇出軌要有哪些證據法院才會認可首先,老公是否有外遇一定要有真憑實據,不能主觀臆想,捕風捉影,這樣肯定是傷害了夫妻感情,也不利于解決事情。夫妻之間要互相理解,互相關系,也要有一定的自由和距離。最后,如果對方不能協議離婚,那么你就委托律師起訴至法院,提交外遇證據,法院會根據法律規定,給與對方應有的懲罰判決。《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那么夫妻一方外遇出軌要有哪些證據法院才會認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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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哪些外遇出軌證據法院會采納1、電子郵件、聊天記錄。如果要想讓此類證據被法院采信要有套完整的證據鏈讓它們互相印證。在提取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的過程時要經過公證處公證在起訴離婚時自己單獨提取的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等外遇證據是很難被法院采信的。那么哪些外遇出軌證據法院會采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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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簽署合同時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并使用符合法律要求的電子簽名,法院認為,小張在購買手機時,采用電子合同的方式與電商平臺達成了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注意事項雖然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簽署電子合同時仍需注意以下法律事項:1、簽署前要仔細閱讀合同內容簽署電子合同前,應仔細閱讀合同內容,確保理解其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在電子合同中,當事人并不需要面對面會談、簽名和蓋章,而是采用電子數據交換的方式進行合同的簽署和履行,從而實現了遠程簽約,方便快捷,降低了成本。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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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電子借條有法律效力嗎網絡上的欠條也同樣有法律效力,前提是雙方都承認有借貸關系存在,法院才能認定該網絡借條有效。哪些借條法院不支持①撕毀的借條被撕毀的借條作為證據存在重大瑕疵,其效力不能等同書證原件,可采信度較低,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②借條復印件只持有借條復印件,不能與借條原件進行核對的確認借款真實性,且被告對借條不予認可的,法院不予支持。③賭桌借條因賭博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實際上是以合法的借條形式來掩蓋違法的實質,這種借貸關系不應受法律支持和保護。那么電子借條有法律效力嗎?哪些借條法律不支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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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易程序是專供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對于符合起訴條件,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開庭審理。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并獨自作出判決。簡易程序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因此,對于案情簡單明了、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一般都可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節約雙方當事人的時間和訴訟成本,當然是否適用簡易程序由人民法院決定。那么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法院審理離婚訴訟要多長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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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院會采信的出軌證據有哪些()“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嫖娼事件被查處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會有些處理材料()過錯方與第者同居地的居委會出具的證明租房房東出具的證明雙方同居的證人證言。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必須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個人權利否則法院將不會采信以上便是關于出軌離婚需要的證據。那么法院會采信的出軌證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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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電子商務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四項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內無理由退貨承諾,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遵守其承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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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5. 酒店、旅館的入住記錄:如果可以提供出軌一方與第三者在酒店或旅館的入住記錄,這些證據可能被法院采納,以下是一些可能被法院采納的出軌證據:1. 通信記錄:包括電話記錄、短信、電子郵件、社交媒體信息等,目擊證人的證詞,通訊記錄,銀行和消費記錄,個人物品和痕跡等都可能成為出軌證據,然而,對于法院來說,采納什么樣的出軌證據才是合法有效的,成為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在本文中,我們將詳細探討哪些出軌證據能夠被法院采納,但是,這些證據必須在合法的情況下獲取,否則可能不會被法院采納。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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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清查財產物資時應有財產物資的保管員在場并登記盤點表,清查現金應有出納人員在場并登記現金盤點報告表,清查銀行存款應將銀行存款日記賬和銀行對賬單核對并記錄“未達賬項登記表”必要時還可以到銀行4、查證,清查債權債務可通過詢證、函證進行核實并登記“結算款項核對登記表”,,不會主動查,法院不會主動調查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既然是離婚被告自然會提出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那么法院判決離婚財產怎么清查為此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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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院在起訴離婚時很難接受自己提取的電子郵件或聊天記錄等婚外情證據,離婚期間男方和別人有了孩子算出軌嗎離婚期間男方和別人有了孩子算出軌,如果男方和別人在離婚前辦理了結婚證,或者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還會構成重婚罪,犯此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當家庭的三大功能出現損傷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外尋求與第三方來滿足自身的性、情感的需求時,家庭本身的意義就不大了,人們形象地把夫妻一方或雙方的行為稱為“出軌”。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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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電子數據的易編輯修改性,很難保證聊天記錄是否真實。關于聊天記錄作證法院不予采信是否違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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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院認可的家暴證據是什么其中構成證據的形式在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一般來說能夠證明家庭暴力的證據主要有1、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那么法院認可的家暴證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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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繼承人若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且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法院可以酌定多分遺產。打官司打的是證據,在孝敬老人時,別忘了留下相應證據備用,在產生繼承糾紛時方能占據主動權。
離婚后沒有分居,孩子由雙方共同撫養,分居后主張該期間的撫養費,法院不會支持。
雙方均為中國國籍,但結婚證是在國外領取,感情破裂后如何離婚?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若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申請法院調解離婚
哪種情形錄音證據副本視為原件 實踐中對于電子數據是否可視為原件的電子復本,可依據以下情形進行考察: (1)可準確反映原始數據內容的輸出物或顯示物;(2)具有最終完整性和可供隨時調取查用的電子復本;(3)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異議的電子復本;(4)經公證機關有效公證、不利方當事人提供不出反證推翻的電子復本;(5)附加了可靠電子簽名或其他安全保障程序保障的電子復本;(6)滿足法律另行規定或當事人專門約定的其他標準的電子復本。 針對錄音證據而言,以上所列第(3)、第(4)、第(5)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更為常見,下面的這兩則案例,即是錄音副本因經公證機關公證而被法院認定視為原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