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院如何查財產

導讀:
在清查財產物資時應有財產物資的保管員在場并登記盤點表,清查現金應有出納人員在場并登記現金盤點報告表,清查銀行存款應將銀行存款日記賬和銀行對賬單核對并記錄“未達賬項登記表”必要時還可以到銀行4、查證,清查債權債務可通過詢證、函證進行核實并登記“結算款項核對登記表”,,不會主動查,法院不會主動調查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既然是離婚被告自然會提出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那么法院判決離婚財產怎么清查為此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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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夫妻離婚時會有許多共同財產這時就需要財產分割。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清查法院還會依規執行。但是仍有很多人對于離婚后財產是否清查的問題比較疑惑。那么法院判決離婚財產怎么清查為此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離婚是否需要財產清查
申請法院判決離婚如果對方要求分割財產要求法院保全財產就可能會查封。,不會主動查,法院不會主動調查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既然是離婚被告自然會提出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通常情況下離婚與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要在離婚案中一并解決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則需要另案起訴。離婚訴訟屬于民事訴訟一般尊徇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除法律規定外法院不主動進行調取證據。
二、財產怎么清查
財產清查是一項復雜而又細致的工作一般包括三個步驟,
1、清查組
財產清查前成立清查組負責財產清查的組織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實施清查以前合理安排清查工作,清查過程中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清查結束后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2、準備工作
準備工作由清查小組負責安排主要包括,會計部門提供的完整、正確會計記錄財產管理部門將各種手續辦理齊全、將實物整理整齊并準備有關的衡量器具及清查所需的登記表。
3、進行清查
清查人員按清查組的計劃和要求進行清查。在清查財產物資時應有財產物資的保管員在場并登記盤點表,清查現金應有出納人員在場并登記現金盤點報告表,清查銀行存款應將銀行存款日記賬和銀行對賬單核對并記錄“未達賬項登記表”必要時還可以到銀行4、查證,
清查債權債務可通過詢證、函證進行核實并登記“結算款項核對登記表”。
三、財產清查分類
財產清查可以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被清查的對象和范圍可以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清查的時間可以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一)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對屬于本單位或存放在本單位的全部財產物資進行的清查。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通常主要有,年終決算之前,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前,中外合資、國內合資前,企業股份制改制前,開展全面的資產評估、清產核資前,單位主要領導調離工作前等。
(二)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根據需要對部分財產物資進行盤點與核對。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下列清查內容(流動性較強的資產),現金應每日清點一次銀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銀行核對一次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核對一至兩次各項存貨應有計劃、有重點地抽查貴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
(三)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進行它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四)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一般是局部清查如,
(1)更換出納員時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所進行的清查,
(2)更換倉庫保管員時對其所保管的財產進行清查,
(3)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時所進行的清查等,其目的在于查明情況、分清責任。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離婚,財產清查會成立清查組,然后進行清查前期準備工作,再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清查,同時進行查證;查證完畢后,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時財產清查由當事人自己查,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訴訟律師進行清查,清查的方式必須是合法的,如果是采用不合法的方式調查得出的是不會被人民法院采用的;如果當事人人因客觀原因確實不能調查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