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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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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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個人財產如何保護(一)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證明婚前個人財產的有效方式。建議結婚前對于大額財產例如房屋、車輛、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等進行公證。(二)保留必要證據建議注意保留自己的婚前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的書面證明;購置重大物品的發票、受贈財物時的書面贈予合同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那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個人財產如何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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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能夠要求對方支付子女撫養費嗎如果父母雙方均不履行撫養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那么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直接要求父母雙方支付,現實中,這種情況還是比較少見的。但由于夫妻沒有離婚,夫妻財產視為共同財產,一方對子女的撫養就視為夫妻雙方對子女的撫養。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3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能夠要求對方支付子女撫養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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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什么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什么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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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種認為,原告法定代理人張某在未提出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的情況下,夫妻的共同財產處于共同共有的形態,任何一方或雙方都可以支配家庭的共同財產來撫養女兒。被告不支付撫養費的原因是對原告法定代理人在家庭經濟問題上的做法有意見所致,但這屬于夫妻雙方在家庭日常生活中所產生的矛盾的處理問題,現原告并未提出離婚訴訟,故不屬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應不予受理。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法定代理人只有在被告遺棄女兒的情況下才可主張撫養費,因為此時被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的作為父母或監護人的法定義務,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可以提起撫養費訴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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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買房是否一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存在兩種情況,屬于共同財產的: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產證加名字流程及費用新婚姻法出臺以后,為保障自己的利益,夫妻雙方甚至各方親屬都希望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辦理流程及費用分兩種情況:(一)有房無貸辦理流程及費用:1、帶好三證正本及復印件。那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買房是否必然為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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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可否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可否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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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此可見,這一規定突破了傳統民法的共有理論,即允許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況下請求分割共有物,同時還要保持共有關系。那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可以分割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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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為此,張某訴至法院要求使用由趙某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6萬元的一半作為自己的生活費用。在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財產,排除另一方對財產支配權的情況并不罕見。起訴到法院僅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能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直存在著爭議。傳統觀點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能否分割共有財產持否定的態度。然而,小編認為,為更好地保護夫妻一方的合法權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可否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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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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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情形如下:(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家庭共同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這樣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的現象。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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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注意要素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那么民法典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哪些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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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他人名義買房產怎么查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但卻是實際房產的擁有者。等到離婚之后,再將該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一般適用于夫妻感情長期不和,離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較為豐厚的情況。因為房產價值巨大,一般當事人不會將該房產以一般朋友的名義購買,而最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義購買。處理方式:1、注意查詢出資匯款銀行記錄,或信用卡刷卡記錄,以證明有出資事實;2、婚前購房出資切記,要將自己名子寫入產證,或與另一方達成出資協議。那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他人名義買房產怎么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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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財產包括哪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1、男女平等。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貪污、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夫妻因從事生產、經營等與他人有財產共有關系的,離婚時應先分出屬于夫妻的份額,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財產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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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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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婚內財產協議怎么簽? 婚內財產協議需要雙方認可同意,雙方需明確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并在協議上簽字按手印,注明日期。婚內財產協議在夫妻雙方自愿、平等的情況下簽訂,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共同所有,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婚內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寫法如下: 夫妻雙方關系存續期間內,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書,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男女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據此,婚內協議書只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便可以擁有法律效力了。
婚內財產協議書的內容有什么? 為了防止婚內夫妻財產的糾紛,不少人會作一份婚內財產協議書來約束自己,但很多人不知道它的內容包括什么。 1、雙方當事人個人信息以及婚前財產狀況; 2、約定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歸屬和處理方式; 3、子女撫養問題等等。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什么是夫妻財產協議公證? 夫妻財產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夫妻雙方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所得財產的分配及產權歸屬事項達成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辦,也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申辦。 申辦該協議公證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實踐中,即使不辦理公證,只要夫妻雙方的婚內財產分配協議或離婚協議符合法定條件,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起訴維權。
??軍人的退伍安置費、轉業費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不能簡單的劃分軍人的退伍安置費是或者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需要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來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年平均值,是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則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例如:若配偶一次性取得復員費30萬元,而其入伍年齡為20歲,夫妻結婚10年,則該復員費中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為:30萬÷(70-20)×10年=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