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在押人員的管轄規定



起訴在押人員的管轄規定如下: 1、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正在被監禁的人,是指在監獄、起訴被羈押的人管轄看守所或者勞動改造場所被關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捕未決人員、已判刑人員和正在勞動改造的人。這些人的人身自由已經擺依法剝奪,脫離了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對上述人提起的訴訟,原告很難知道他們的地址,無法或者不變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而且由被告監禁地人民法院管轄,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過大,法律規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是比較恰當的。 2、原告住所地管轄的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