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實踐合同



實踐合同分別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法定其他實踐合同。實踐合同主要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一款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