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一份借款合同 出借方沒有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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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怎么處理法律主觀: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或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根據民法典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金融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和平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借款合同的糾紛,金融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和平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借款合同的糾紛,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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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條沒寫還款日期怎么辦1、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如果借條上沒有寫還款日期的,可以協商補充,不補充的,債權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條上沒寫還款日期怎么辦1、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還款時間應該怎么辦法律分析:借條沒有寫還款日期,如果債權人不討要的話,可以日后還。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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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出借人起訴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和利息的,接受貨幣一方為出借人,此時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出借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出借人不履行交付借款義務時,借款人起訴要求出借人發放借款的,接受貨幣一方即為借款人,此時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借款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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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貸合同是不是有償單務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不是單務合同而是雙務有償合同,借款合同是一種法律約束力強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借款合同一般為有償合同,借款合同一般為有償合同,法律分析: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其法律特征為:借款合同的標的物為貨幣。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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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款擔保合同的有效性是保障借貸雙方權益的關鍵,只有在充分了解和遵守合同約定的前提下,借貸人才能夠獲得充分的保護并降低風險,但是,很多借貸人對借款擔保合同的有效性存在疑慮,擔心自己在遇到風險時無法獲得足夠的保護,綜上所述,借款擔保合同是有效的,但在簽署和執行合同時,借貸人需要注意一些重要事項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因此,在進行借貸活動時,請務必謹慎閱讀和理解借款擔保合同的內容,并在確保自身利益的基礎上簽署合同,借款擔保合同是指借貸雙方在借貸交易中通過約定設定的一種法律文書,用于保證借款人按時履行借款義務。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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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執行時效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2.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時效的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時效為兩年,自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時效的計算和適用1. 執行時效的計算:執行時效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本息。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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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下列情況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借款合同違反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5、借款合同在以下情況下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借款合同違反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借款合同違反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這些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情形有哪些1、法律主觀:下列借款合同無效 : 借貸進行非法活動簽訂的借款合同。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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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然而,如果債權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債權不得繼承或規定了只有債權人才能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那么債權人的死亡就可能導致借款合同的提前終止,2.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提前終止情況:有些借款合同中會約定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提前終止合同,比如借款人違約或債權人死亡等,同時,借款合同的提前終止也可能發生在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或者是債權人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債權不得繼承的情況,總而言之,借款合同是否會因債權人死亡而提前終止取決于具體情況和合同條款的規定,根據我國法律,債權人的死亡并不會自動導致借款合同的提前終止,尤其是對于債權人的死亡,不少人會困惑借款合同是否會提前終止。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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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分析:(一)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于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雙方都有過錯,也無論無效的結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分析:后果如下: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企業借款擔保合同無效的后果具體是什么1、法律分析:后果如下: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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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如果對方不愿意按合同處理,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借款簽了合同但是沒有發放想對應的款項,主要看相關合同是否有注明合同生效時間為貸款發放后,若是,則沒有下款是違約,若不是,則沒有下款,可以行駛自己的正當權利進行維權。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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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形式1、支付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當借款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還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和違約金,3、承擔財產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的費用當借款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還款時,貸款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對借款人的財產進行保全或執行,2、明確約定還款方式和期限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貸款人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還款方式和期限,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金額和方式向貸款人還款,2、承擔催告費和律師費等其他費用當借款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還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承擔催告費和律師費等其他費用。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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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訂借款合同一是注意嚴格按法律來確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3、簽訂借款合同一是注意嚴格按法律來確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法律主觀:簽訂民間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分別有:注意借款合同雙方的身份和意思表示,2、法律主觀:簽訂民間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分別有:注意借款合同雙方的身份和意思表示,5、法律主觀:借條的注意事項有:借條中要包括借款人與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借款的具體金額,還款的方式和還款的具體日期等內容,借條的簽訂一定要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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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有借條和收條卻沒有實際借款法律分析:借款金額較小的,法院會判決借條足以證明借貸關系存在,借款人應當還款,借款金額較小的,借條作為債權憑證本身就能證實借款已經發生,法院會據此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款事實,因此適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應當還本付息的法律規則來判決借款人償還債務給出借人。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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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款主合同變更未經擔保人同意1、法律主觀:主合同變更后原擔保人是否仍需擔責 債權人和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時,欲使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則必須取得保證人的同意,3、必須是本人親自一起去辦理,但建議你不要把身份證借給別人辦理貸款擔保,因為如果找一個和你相像的人去,銀行不一定能夠審核出,以后貸款出問題的話,你也要承擔責任的擔保人在借款人無能力償還的情況下,需要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協議經擔保人和債權人協商一致,并簽字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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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間借款合同是一種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約束文件,是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間達成的共識,用于明確借款的金額、利率、借款期限等重要內容,并規定雙方的權益和義務,民間借款合同是一種有償借貸關系,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內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和時間償還借款,從法律角度來看,民間借款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中的內容是雙方達成共識的基礎,也是雙方權益的保障,綜上所述,民間借款合同并非無償的,而是一種有償借貸關系的法律約束文件,對于出借人來說,民間借款合同無疑是保障自己權益的重要保障,民間借款合同是否是無償的。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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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忽悠我買保險,后來發現合同內容不符,錢不給退怎么辦?
朋友買房向自己借款26萬元,到期不還錢咋辦?律師建議可以第一步發律師函,固定朋友欠錢的證據,對于后期和解或者訴訟,更有利于要回欠款!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2024年9月20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1年期LPR為3.35%,5年期以上LPR為3.85%,以上LPR在下一次發布LPR之前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即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定上限13.4%。
以房抵債、工程款糾紛、借款糾紛等債權債務相互交織,原告要求我方支付105萬元借款。在一審二審中,天用律師收集證據、理清合同關系、債權債務主體等事實,最終法院判決我方當事人僅支付18萬元借款和利息(我方當事人認可的部分),為當事人大大減少了損失,當事人贈送錦旗表示感謝!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