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被收養,能夠收養哪些人

導讀:
收養的成立是養父母養子女親屬關系發生的惟一途徑,合法收養關系對收養和被收養人間以及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發生一系列法律效力。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確實無力撫養自己的不滿20周歲的子女,該子女可以被他人收養。雖有特殊困難但有能力撫養,仍不能送養子女。至于哪些人可以被收養,也就是說在滿足什么條件下,兒童、棄嬰可以被他人收養。那么哪些人可以被收養,能夠收養哪些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收養的成立是養父母養子女親屬關系發生的惟一途徑,合法收養關系對收養和被收養人間以及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發生一系列法律效力。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確實無力撫養自己的不滿20周歲的子女,該子女可以被他人收養。雖有特殊困難但有能力撫養,仍不能送養子女。至于哪些人可以被收養,也就是說在滿足什么條件下,兒童、棄嬰可以被他人收養。關于哪些人可以被收養,能夠收養哪些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收養的成立是養父母養子女親屬關系發生的惟一途徑,合法收養關系對收養和被收養人間以及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發生一系列法律效力。那么通常情況下哪些人可以被收養?請跟隨律圖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人可以被收養
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我國實行限制送養的原則,在通常情況下,下列三種兒童可以被他人收養:
1、喪失父母的不滿20周歲的孤兒。何謂孤兒,詞典上有兩種解釋。一謂死了父親的兒童,如孤兒寡母一詞。二謂父母雙亡的兒童。為了避免歧義,收養法寫明孤兒指喪失父母的兒童。孤兒失去了父母,可以被他人收養,以重新得到父母的溫暖。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其他兒童。棄嬰指被遺棄的嬰兒。棄嬰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可以被收養。棄嬰長大了仍查找不到生父母,便不能再稱其為嬰兒,該未成年人即歸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其他兒童之列。對于走失的兒童,經過相當時間確實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亦可稱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棄嬰之外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亦可被他人收養。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不滿20周歲的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確實無力撫養自己的不滿20周歲的子女,該子女可以被他人收養。有特殊困難與無力撫養是因果關系。因有特殊困難而引起無力撫養則可送養子女。雖有特殊困難但有能力撫養,仍不能送養子女。“特殊困難”的情形很多,如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父母服長刑,子女多生活困難等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可以將子女送養。
二、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中國《收養法》所認可的送養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會組織:
(一)孤兒的監護人。當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兒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可以作為孤兒監護人的包括下列人員: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人的,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在沒有前面人員的情況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所興辦的慈善機構。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親屬又無力撫養的孤兒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由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撫養。當收養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自愿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孩子時,社會福利機構即可成為送養人。
通常在收養關系中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就包括收養人、被收養人以及送養人,這三類人都是需要滿足各種的條件才可以的。至于哪些人可以被收養,也就是說在滿足什么條件下,兒童、棄嬰可以被他人收養。以上就是律圖小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內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圖周口律師。
延伸閱讀:
收養協議怎么寫,收養協議范本
辦理收養手續要哪些資料
哪些收養行為沒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