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獨家庭辦理收養手續

導讀:
失獨家庭辦理收養手續失獨家庭辦理收養手續有: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 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證件和材料。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證明。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并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那么失獨家庭辦理收養手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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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獨家庭辦理收養手續
失獨家庭辦理收養手續有: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 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證件和材料。如下:
一: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
二: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證件和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證明。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條 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三條 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收養人要具備的條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五周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無子女。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并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但收養成年人除外。
5、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6、有正當的收養目的,不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及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如果是為了玩弄女性或長期姘居而收養異性子女,就不能允許。
7、收養人有配偶的,須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須由夫妻共同收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