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于夫婦共有債務確定的回復

導讀:
同時,加強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案件的指導力度,維護個案裁判結果的公正。那么最高法院關于夫婦共有債務確定的回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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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夫妻債務
(一)債務人的配偶能夠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承擔償還責任。
(二)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三)明確虛構債務和違法犯罪所負債務不認定為共同債務,并確立了七項審判原則。
二、司法實踐中夫妻債務的認定的難題
審判實踐中夫妻債務的認定問題主要在于債務人配偶的舉證困難和法院查證的困難,尤其對于債務人配偶不知情但又無法證明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合法債務,是否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實踐中認定標準很不統一。為了更好地兼顧債務人配偶以及善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完善夫妻債務制度,完善相關立法解釋、司法解釋。
三、最高人民法院準備如何細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工作
(一)加強對各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裁判的指導
通過發布典型指導案例、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對各級法院準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作出指導,防止簡單、機械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具體為:
1、明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沒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夫妻共同生活包括日常家庭生活和家庭的生產經營活動。
2、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舉債可以直接認定為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舉債,則由債權人和舉債人證明該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夫妻一方為生產經營活動的舉債,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性質、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體情形來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系統梳理各地法院在認定夫妻債務方面好的經驗做法,為細化和完善司法解釋打好基礎,適時細化和完善司法解釋。同時,加強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案件的指導力度,維護個案裁判結果的公正。
(三)在嚴格執行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規定的基礎上,研究解決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責任小編:鄺一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