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哪些人可以被收養?

導讀:
以不滿20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收養的對象,是為了有利于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和培養親子感情,從而促使收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授理機關進行處理。并不是像很多人認為的那樣,只要是無父無母的孩子那么就可以被人收養,根據我國《民法典》中的規定,如果被收養人是不滿足規定條件的,那此時自然不能被收養。那么在我國哪些人可以被收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不滿20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收養的對象,是為了有利于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和培養親子感情,從而促使收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授理機關進行處理。并不是像很多人認為的那樣,只要是無父無母的孩子那么就可以被人收養,根據我國《民法典》中的規定,如果被收養人是不滿足規定條件的,那此時自然不能被收養。關于在我國哪些人可以被收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哪些人可以被收養
1、我國民法典規定的被收養人是指由于特殊的原因無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具體包括: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被收養人是未滿20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不滿20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收養的對象,是為了有利于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和培養親子感情,從而促使收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
(2)被收養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這里的“孤兒”是指父母雙亡的不滿20周歲的未成年人:“棄嬰和兒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丟棄而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不滿20周歲的未成年人。
(3)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因為他們已經初步具備了判斷、辨明一些事務后果的能力。因此,收養他們時應當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這樣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養父母子女關系。
二、收養的辦理程序是什么
1、申請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戶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成立收養的協議書有識別能力的收養人的同意書以及嬰兒的出生證,縣以上醫院的不育,絕育證明等證件。
2、審查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群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系當事人自愿,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
3、辦證經審查后,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制作公證書,證明收養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并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授理機關進行處理。
并不是像很多人認為的那樣,只要是無父無母的孩子那么就可以被人收養,根據我國《民法典》中的規定,如果被收養人是不滿足規定條件的,那此時自然不能被收養。至于哪些人可以被收養?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在當事人都達到了規定條件之后,還需要辦理收養手續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