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系公證需知?

導讀:
被收養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解除收養關系事項必須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代理。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的動機必須正當,不得有逃避履行贍養、撫養義務,違反社會公得的情況。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的,必須親自表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意愿,并記載在卷。那么解除收養關系公證需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收養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解除收養關系事項必須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代理。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的動機必須正當,不得有逃避履行贍養、撫養義務,違反社會公得的情況。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的,必須親自表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意愿,并記載在卷。關于解除收養關系公證需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解除收養關系公證,由收養人住所地公證處管轄。
2、辦理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解除收養關系公證事項,當事人雙方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申請辦理。
被收養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解除收養關系事項必須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代理。
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的動機必須正當,不得有逃避履行贍養、撫養義務,違反社會公得的情況。
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的,必須親自表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意愿,并記載在卷。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證機關不能收理:
(1)收養人與有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死亡并無其他監護人的;
(3)無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并在經濟方面完全依靠被收養人維持生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