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經常打罵老婆構成家事暴力嗎?

導讀:
同年底,女兒歡歡降生,雙方補辦了結婚登記。忍無可忍的林燕一氣之下吃下鼠藥,幸被及時趕來的鄰居送往醫院搶救,才脫離危險。法院經審理認為,徐偉的行為給林燕的身心造成了一定傷害后果,已經構成了家庭暴力,二人的感情確已破裂,遂判決林燕與徐偉離婚。從法律規定來看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間的行為,雖然當今的家庭暴力以丈夫打罵妻子、父母打罵兒女為多,但家庭暴力的范圍不僅僅限于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兒女的暴力。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為行為場所。即施暴人實施暴力行為,主觀上存在明確的目的性,過失行為不構成家庭暴力。那么老公經常打罵老婆構成家事暴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年底,女兒歡歡降生,雙方補辦了結婚登記。忍無可忍的林燕一氣之下吃下鼠藥,幸被及時趕來的鄰居送往醫院搶救,才脫離危險。法院經審理認為,徐偉的行為給林燕的身心造成了一定傷害后果,已經構成了家庭暴力,二人的感情確已破裂,遂判決林燕與徐偉離婚。從法律規定來看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間的行為,雖然當今的家庭暴力以丈夫打罵妻子、父母打罵兒女為多,但家庭暴力的范圍不僅僅限于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兒女的暴力。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為行為場所。即施暴人實施暴力行為,主觀上存在明確的目的性,過失行為不構成家庭暴力。關于老公經常打罵老婆構成家事暴力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1997年初,林燕與徐偉相識,雙方很快建立了戀愛關系,不到一個月就同居了。同年底,女兒歡歡降生,雙方補辦了結婚登記。由于婚姻基礎不牢固,這對夫妻經常為瑣事吵架。林燕性格內向,不善交際。而丈夫徐偉工作之余就迷戀于麻將,有時甚至通宵不歸,回家后對林燕諷刺、挖苦,埋怨其賺不到錢,不僅如此,他甚至對女兒歡歡的生活、學習也不聞不問。林燕除了忍讓以外,別無選擇。2000年2月的一個下午,林燕帶著女兒歡歡上醫院看完病回家,正好碰到徐偉外出打牌回家,就埋怨了幾句。徐偉聽后立即火冒三丈對林燕破口大罵。雙方爭吵加劇,平時徐偉一向不服輸,今天見林燕敢頂嘴反抗,就順手拿起水果刀向林燕刺去,林燕由于躲得快,面部只被劃傷一小條口,可鮮血把女兒嚇得驚恐萬分。忍無可忍的林燕一氣之下吃下鼠藥,幸被及時趕來的鄰居送往醫院搶救,才脫離危險。在林燕住院期間,徐偉每日下班后依然與牌友相聚,女兒歡歡無人照料,有時饑一頓、飽一頓,衣服也無法換洗。林燕出院后想到了離婚,但由于徐偉在親友及廠領導的勸說、批評下,對自己的言行有所收斂,林燕為了不讓女兒沒有爸爸,也就放棄了離婚的念頭。2002年3月,林燕所在的企業由于經營困難,全廠職工買斷工齡下崗。林燕東拼西湊,在縣城做起了賣水果的小生意,艱難地維持著這個家。起初,徐偉還與妻子一起經營,但由于競爭激烈,生意不好做,成天守在水果攤上也賺不了幾個錢,徐偉沒有耐性了,又迷戀上了麻將。林燕一人照看水果攤,每日早出晚歸,便要求徐偉照料女兒的飲食起居,但徐偉不僅不盡父親應盡的責任,反而動輒斥罵歡歡,有時打麻將輸了錢回家也拿歡歡出氣,輕則大罵,重則劈頭蓋臉地動手打她。2002年11月16日,林燕進貨回來見徐偉又在打麻將,便不快地嘮叨了幾句,雙方再次發生爭吵,經人勸說才平息。客人走后,余恕未消的徐偉用刀將林燕的手砍傷,這一次林燕對丈夫的殘忍和粗暴傷透了心,遂向法院起訴,堅決要求與徐偉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偉的行為給林燕的身心造成了一定傷害后果,已經構成了家庭暴力,二人的感情確已破裂,遂判決林燕與徐偉離婚。
[問題解析]
《婚姻法》第3條第2款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規定:“《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3條、第45條、第46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從法律規定來看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間的行為,雖然當今的家庭暴力以丈夫打罵妻子、父母打罵兒女為多,但家庭暴力的范圍不僅僅限于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兒女的暴力。家庭暴力的特征包括:(1)主體雙方的親屬身份性。即施暴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特定的親屬身份關系。例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婆媳等等。(2)暴力場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為行為場所。(3)分割的客體集中于身體、精神、性在個方面的人身權利。(4)主觀上的故意性。即施暴人實施暴力行為,主觀上存在明確的目的性,過失行為不構成家庭暴力。(5)客觀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積極的行為,例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等暴力行為,或者以暴力進行恐嚇、威脅、逼迫,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例如使受害人挨凍受餓、不準回家、不給治病等等。如果家庭暴力是經常性的,而且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構成刑法中的虐待罪。但是,家庭成員之間的日常爭吵、偶爾打鬧,未造成家庭成員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后果的行為,可以視為平常的家庭糾紛,而不是家庭暴力。
本案中,徐偉平日里就經常辱罵妻子林燕和女兒歡歡,不僅如此,他還兩次用刀致傷林燕,給林燕的心靈和身體都留下了創傷,嚴重損害了夫妻感情。徐偉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家庭暴力,法院應予判決雙方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