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瑣事引發矛盾女方經常遭受毆打是否構成家庭暴力

導讀:
家庭暴力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但是在實際審判中經常出現當事人雙方對家庭暴力理解不一致的情況導致以家庭暴力為由起訴離婚的很多案件得不到法院支持。原告與被告結婚以來由于被告不關心原告甚至毆打原告導致夫妻關系惡化。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XXXX年XX月這次事件發生后不到一個月被告又動手打過原告一次。那么家庭瑣事引發矛盾女方經常遭受毆打是否構成家庭暴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庭暴力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但是在實際審判中經常出現當事人雙方對家庭暴力理解不一致的情況導致以家庭暴力為由起訴離婚的很多案件得不到法院支持。原告與被告結婚以來由于被告不關心原告甚至毆打原告導致夫妻關系惡化。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XXXX年XX月這次事件發生后不到一個月被告又動手打過原告一次。關于家庭瑣事引發矛盾女方經常遭受毆打是否構成家庭暴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庭瑣事引發矛盾女方經常遭受毆打是不是構成家庭暴力?
是。
家庭暴力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但是在實際審判中經常出現當事人雙方對家庭暴力理解不一致的情況導致以家庭暴力為由起訴離婚的很多案件得不到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進行了定義即“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事實上并不是所有的毆打行為都會構成家庭暴力目前審判實踐中對家庭暴力的認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則從頻率和時間角度強調暴力行為的偶發性和間斷性從因果關系角度強調暴力行為與受傷害結果間證據鏈條的完整性從傷害后果角度強調加害一方暴力行為的模式性及受害人因恐懼而產生的服從性。
起訴離婚家庭暴力陳訴詞
原告王XX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XXXXXXX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X.
被告李XX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XXXXXXX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X.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請求將雙方婚生女李X判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XXXX元整直至女兒能獨立生活為止
3、請求本著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對共計價值XXXX元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4、請求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XXXX元
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XXXX年初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XXXX年XX月XX日在XX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證號為“XXXXXXXXX”隨后雙方在父母及親友的操辦下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并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了女兒李X.目前雙方的共同財產包括房子、車子及共同存款共計XXXX元無共同債務。
原告與被告結婚以來由于被告不關心原告甚至毆打原告導致夫妻關系惡化。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一、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符合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離婚條件
1、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為深深傷害了原告原告已經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XXXX年XX月XX日被告在面對原告關于第三者的質問時竟然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對原告進行毆打致原告右耳鼓膜穿孔。受傷后原告在大理醫學院附屬醫院做了鼓膜修補手術(有醫院的病歷證明)之后留下嚴重的后遺癥至今經常會耳內疼痛、聽力下降、心慌以及由此引發的頭痛給原告的生活帶來很大的痛苦心理上也有很大的創傷。
XXXX年XX月這次事件發生后不到一個月被告又動手打過原告一次。婚后幾年間被告經常找各種借口與原告吵鬧有時甚至會深夜兩三點將原告從熟睡中拉起來吵鬧。幾年來原告一直在提心吊膽中度過原告已經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2、原被告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1)XXXX年初原告懷孕之后因妊娠反應大身體無法適應被告讓原告辭了工作在家料理家務。孩子出生前一個月被告不顧原告的反對對其置之不理讓原告獨自生活這期間是原告的母親來陪伴和照顧原告一直至今。
(2)在孩子出生后不到一個月時原告因膽結石病情嚴重住院一周醫生建議立即手術因考慮要給孩子喂奶并且孩子小需要原告照看雙方商量等孩子三、四歲時再做手術。之后原告經常在深夜發病發作時疼痛劇烈嚴重時無法站立需要有人陪護才能去醫院就診。原告因此曾多次向被告說明不能讓原告一個人留在家中要是病發時沒人陪我去醫院可被告根本不理會。這兩年間原告發病多次需要被告陪同前往醫院時被告總是罵罵咧咧原告只好一個人去醫院就診。
(3)原告聽從被告的安排近兩年一直在家帶孩子做家務沒有工作和收入被告因此經常罵原告吃他的用他的。我們為此經常吵架孩子出生幾月后至今原告已經找過好幾份工作但被告卻百般阻攔。在今年七月份被告強行將我留在大理后原告便在大理找了一份工作做可被告卻回來和我大吵大鬧并提出要和我離婚理由是被告去上班就不能很好的照顧孩子。
(4)結婚以后原告提議隔兩年回娘家過次春節眾所周知這是探望父母的傳統節日可結婚以來被告從未陪我回老家過過春節和中秋節我們因諸類情況也引發多次吵架。
二、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并本著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清單附后)
鑒于被告對原告實行家庭暴力屬于過錯方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照顧無過錯方及照顧女方的原則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此外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
三、請求將雙方婚生女XXX判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XXXX元整直至女兒能獨立生活為止
由于原告具備以下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有利條件懇請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之規定將婚生女李X判歸原告撫養理由如下
1、婚生子XXX還未滿兩周歲
2、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母親照看熟悉她的生活習慣
3、原告是大專學歷被告是小學學歷原告對孩子有更好的撫養和教育能力
4、被告的工作性質經常出差且經常應酬沒有時間照顧孩子而原告的工作則固定在一個城市有時間照顧孩子
5、被告有吸煙、喝酒、賭博的習慣并且煙癮及大每天自己一人要抽兩至三包煙對孩子的成長極其不利
關于孩子的撫撫育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由被告按每月固定收入的X承擔即每月XXXX元。
綜上所述由于被告的所作所為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雙方恩已斷、情已絕已無和好可能。原告無奈只有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主持公道判如訴請。
此呈
XXX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