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家事暴力”?

導讀: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婚姻法》中多處提到“家庭暴力”,怎樣把法律條文中的“家庭暴力”與生活中的行為聯系在一起?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還表現為一些不作為的方式,如辱罵詆毀、凌辱人格、不給治病、強迫過度勞動、歧視性待遇、長期不理不睬等。如果經常性、持續性地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傷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該種行為就不再是家庭暴力,而是已經構成虐待,觸犯了《刑法》,應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那么什么是“家事暴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婚姻法》中多處提到“家庭暴力”,怎樣把法律條文中的“家庭暴力”與生活中的行為聯系在一起?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還表現為一些不作為的方式,如辱罵詆毀、凌辱人格、不給治病、強迫過度勞動、歧視性待遇、長期不理不睬等。如果經常性、持續性地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傷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該種行為就不再是家庭暴力,而是已經構成虐待,觸犯了《刑法》,應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關于什么是“家事暴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家庭暴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
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
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
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
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則會構成虐待。
(1)《婚姻法》中多處提到“家庭暴力”,怎樣把法律條文中
的“家庭暴力”與生活中的行為聯系在一起?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
問題的解釋(一)》中,“家庭暴力”被定義為一種作為的方式,
即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
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還表現為一些不作為的方式,如辱罵
詆毀、凌辱人格、不給治病、強迫過度勞動、歧視性待遇、長期不
理不睬等。如果經常性、持續性地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傷害共同
生活的家庭成員,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
該種行為就不再是家庭暴力,而是已經構成虐待,觸犯了《刑法》,
應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將被
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如果致人重傷、死亡的,
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發生了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通過哪些救濟手段來保
護自己?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受害人有權提出請
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
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受害
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予以行政處罰。如果情節惡劣,可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
定依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
(3)如果家庭成員被遺棄,受害者可以通過以下救濟手段來保
護自己。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受害人有權提出請
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由負有扶養、撫養、
贍養義務的一方支付扶養費、撫養費和賭養費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