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家事暴力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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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生理上、體力上的差異是造物主的安排,是永遠存在的。這為男性使用家庭暴力解決家庭矛盾提供了物質基礎。如果這種物質基礎加上夫權思想及相應的文化氛圍誤導,家庭暴力必然發生。因此,家庭暴力有物質基礎和思想基礎。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家庭文化建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家庭暴力的思想基礎,但不能杜絕它。為了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幾項法律措施: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損害賠償的要點
家庭冷暴力是什么
第一,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體法規。
反對家庭暴力
一是要預防暴力的發生;
二是發生后制裁施暴者;三是救助被害婦女。
如何預防、制裁、如何救助,全國各地有各種各樣的措施和模式。但最根本的預防、制裁、救助是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體法規。在一個法制的社會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沒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難以想象的。
我國已基本上形成了以《憲法》為依據的包括《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體系。但是這些保障條款是從宏觀上立論,是泛指一般。如《婦女權益保障法》有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以及婦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的條文,但可以說它還不是指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種特殊暴力,由于發生暴力的是自己的親屬,這使它具有難以預防性,隱秘性的特點,由于隱秘性又決定了它的殘暴性特點。
加上傳統觀念把兩口子吵架視為私事性和難斷性(清官難斷家務事)給殘害婦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
因此對家庭暴力的預防必須制定具體化、細則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規。1996年初,在高樓拋妻發生地長沙出臺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規定》,這是全國第一家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規。安徽馬鞍山市婦聯與司法機關聯手抵制家庭暴力,研究、制定出相應保護受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規定。
包括:
1.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有意傷害的行為,如一方受到傷害,在判決、調離時視傷害程度輕重,或追究刑事責任,或給予應有的經濟處罰;
2.離婚后的婦女繼續受前夫打罵、騷擾,所在地派出所要出面制止,并和其單位聯合解決,觸犯刑律的依法制裁;
3.在判決或調離時,規定子女扶養費由單位在工資中扣除,避免有的婦女不僅拿不到子女撫養費,還遭到男方打罵的現象;4.把住房問題作為協商、調解的主要內容,寫在判決或調解書上,切實保護離婚婦女住房問題。誠然這些規定都有待完善和適合操作化,但它畢竟是直接針對家庭暴力的具體規定。這是我國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前奏和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