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暴力難出示證據的原因

導讀:
家庭暴力難舉證的原因:1、舉證難。大部分受害者在婚姻關系尚未惡化到離婚的邊緣時,對所受的暴力一般忍辱求全,不會大肆張揚,更不會向居委會以及基層派出所等反映,以至于案件訴至法院,需要舉證證明暴力行為的存在時,因時過境遷而無法舉證。許多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雖及時向居委會提出勸阻請求,卻未以書面調解形式固定下來。我國現行的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規定過于抽象、籠統。如法律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公安機關應予以制止,并可處以行政處罰。那么家事暴力難出示證據的原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庭暴力難舉證的原因:1、舉證難。大部分受害者在婚姻關系尚未惡化到離婚的邊緣時,對所受的暴力一般忍辱求全,不會大肆張揚,更不會向居委會以及基層派出所等反映,以至于案件訴至法院,需要舉證證明暴力行為的存在時,因時過境遷而無法舉證。許多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雖及時向居委會提出勸阻請求,卻未以書面調解形式固定下來。我國現行的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規定過于抽象、籠統。如法律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公安機關應予以制止,并可處以行政處罰。關于家事暴力難出示證據的原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庭暴力難舉證的原因:
1、舉證難。
俗話說,家丑不可外揚。大部分受害者在婚姻關系尚未惡化到離婚的邊緣時,對所受的暴力一般忍辱求全,不會大肆張揚,更不會向居委會以及基層派出所等反映,以至于案件訴至法院,需要舉證證明暴力行為的存在時,因時過境遷而無法舉證。
2、認證難。
許多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雖及時向居委會提出勸阻請求,卻未以書面調解形式固定下來。另外,有些部門在接到此類求助時,也重視不夠,僅簡單登記一下,未作進一步調查。
3、作證難。
清官難斷家務事。有些家庭暴力的產生,施暴者、受害者都有過錯,受害者被毆打后,自己不愿也不敢向有關部門反映。有些人親眼見到家庭暴力,但受其它因素影響而不愿、不敢出庭作證。
4、認定難。
我國現行的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規定過于抽象、籠統。如法律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公安機關應予以制止,并可處以行政處罰。但對其中的情節如何認定不明確,如打一巴掌、揍一拳是否構成家庭暴力,公安機關是否給予處罰就難以界定。還有對于精神暴力也未作出規定,如妻子患病,精神和身體遭受病痛折磨時,丈夫惡意逃避家庭責任;明知妻子的全部生活信心寄托在他身上,卻以不回家、不負擔經濟費用、斷絕音訊等方法折磨妻子,使妻子的精神遭受嚴重打擊等等,造成法院對家庭精神暴力難以認定。
1、面對家庭暴力,要敢于在第一次的第一時間就說不,要讓過錯方認錯并保證以后不再,忍讓只會讓暴力不斷循環和不斷升級。
2、發生家庭暴力后要及時通報雙方家人,特別是雙方父母,取的雙方家人的支持和理解,積極尋求他們利用親情的力量感化和幫助教育施暴者。
3、再次發生時,要爭取對方工作單位、婦聯、工會、居委會或村委會、政府基層組織的幫助,及時對施暴者進行正確的思想疏導,對施暴者形成合圍之勢,使施暴者認識到行為的嚴重性,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發生。
4、必要時及時向110或者公安部門報警求助,及時遏制家庭暴力的升級,避免惡性事件發生。
5、對方不思悔改,屢次施暴,確已無可救藥時應果斷離婚,擺脫不幸婚姻的束縛。
■遭遇家庭暴力怎么收集證據?
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么可以盡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及錄音【詳細】
■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詳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