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人身守護令

導讀:
也就是說,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第二十四條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第二十五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第三十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那么詳解人身守護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也就是說,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第二十四條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第二十五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第三十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關于詳解人身守護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人身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是一種民事裁定,當受害人遭受來自其家庭成員的暴力侵害時,可以要求法院發出該裁定,裁定的內容包括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要求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所等。作為一種訴訟保全措施,其發出的目的在于保證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其有效期一般認為是訴訟進行期間。
人身保護令有什么用
人身保護令即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繼續發生,根據申請人申請,由法院核發的具有強制力的裁定。
也就是說,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調查核實后,法院將下發民事裁定書,要求被申請人禁止毆打、威脅、騷擾、跟蹤申請人,甚至會根據情況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住所、教育機構、工作單位或者其他特定場所的200米范圍內活動。
如何申請人身保護令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夫妻、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員之間,一方通過暴力或者脅迫、侮辱等手段實施侵害另一方的行為。受害者本人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社區、公安機關、庇護所、婦聯、人民檢察院等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申請人需提交表明受害者曾經遭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危險的初步證據,包括照片、病歷、法醫鑒定、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法院會在48小時內做出是否批準的裁定。
關于人身保護令的法律規定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
第二十八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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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