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的彩禮返還

導讀:
結婚彩禮錢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彩禮是一方為了能夠與對方結婚而向其贈與的財物,如果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贈與方贈送彩禮之目的就會實現,就不會發生彩禮返還的問題。因此,目的贈與說能夠解釋贈送彩禮的性質。那么離婚訴訟中的彩禮返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彩禮錢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彩禮是一方為了能夠與對方結婚而向其贈與的財物,如果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贈與方贈送彩禮之目的就會實現,就不會發生彩禮返還的問題。因此,目的贈與說能夠解釋贈送彩禮的性質。關于離婚訴訟中的彩禮返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結婚彩禮的歷史由來
結婚彩禮錢是現代中國保留舊時結婚風俗,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金。法律對于彩禮錢沒有明確規定,可認為屬彩禮范疇。
結婚彩禮錢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
結婚彩禮錢多用于買家具、家電、衣服等等,也可用來支付女方的酒席費用,還有的將彩禮錢直接作為女方嫁妝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
二、哪些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給付的目的,我們不難發現彩禮的目的,是彩禮予以返還的一個基本條件。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
三、離婚案件中的彩禮返還
第一種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由此可見,附義務的贈與是一種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雖然在一般的贈與中,受贈人不承擔任何義務,但附義務的贈與中所附義務并不是贈與的對價,因而其仍具有單務性和無償性。如果受贈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所負義務,贈與人是不可以此為由而不履行其贈與義務,但是在贈與人履行了給付義務之后,受贈人仍不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則可行使撤銷權,要求受贈人返還所贈財物,當然也可請求受贈人履行義務。初一看,這種學說確實符合彩禮的特征,但是,細細思量,并不可取。首先,附義務的贈與中所附義務必須合法,不得有違法律規定,把結婚作為贈送彩禮所附之義務,明顯違背了當事人婚姻自由的權利。其次,附義務的贈與在贈與人完成了給付義務之后,贈與人可以請求受贈人履行事先約定的義務。照此推理,在彩禮糾紛中,如果一方違反婚約,另一方則能以已給付彩禮請求對方履行結婚的義務。因此,附義務的贈與說不能夠準確解釋彩禮的性質。
第二種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所謂附解除條件的贈與,是指以將來可能發生的客觀事實的成就作為贈與失效的條件。《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合同中所附的解除條件必須是將來可能發生的,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并且該約定不得違背法律要求。倘若將彩禮視作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而把結婚作為贈與彩禮所附之條件,首先有違當事人結婚自主的權利,違反了婚姻法有關婚姻自由的規定;其次,把不能結婚作為撤銷彩禮贈與的條件,其邏輯結果必會步入買賣婚姻的泥潭之中。
第三種是目的贈與。所謂目的贈與,是贈與人為達到一定目的而為的贈與。追求某種目的和結果是目的贈與區別于其它贈與的標志。如果贈與的目的不能實現,贈與人不得請求受贈人幫助其達到目的,而只能請求返還所贈財產。彩禮是一方為了能夠與對方結婚而向其贈與的財物,如果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贈與方贈送彩禮之目的就會實現,就不會發生彩禮返還的問題。如果因種種原因沒能結婚,贈與方就會以結婚的目的落空為由要求對方返還彩禮。因此,目的贈與說能夠解釋贈送彩禮的性質。同時,它又與附義務的贈與說和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說有著本質的區別。附義務的贈與說把結婚作為贈與中的約定義務,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說把雙方不能結婚作為贈與的解除條件,兩者都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