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和華僑結婚登記

導讀:
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一級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那么涉港澳和華僑結婚登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一級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關于涉港澳和華僑結婚登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一級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復婚與補辦結婚登記的,按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1、結婚條件
(1)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5)雙方自愿結婚。
2、申請結婚應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聲明書樣本由婚姻登記處提供);
(2)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內地居民:
本人的常住戶口簿(集體戶口的須提供集體戶口簿首頁)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
(4)香港居民:
①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原件及復印件);
②香港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③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5)澳門居民:
①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原件及復印件);
②澳門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③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6)華僑:
①本人的有效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②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