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程序

導讀:
結婚程序一、結婚的程序1、結婚登記是建立婚姻關系的法定程序我國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那么結婚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程序一、結婚的程序1、結婚登記是建立婚姻關系的法定程序我國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關于結婚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程序一、結婚的程序1、結婚登記是建立婚姻關系的法定程序我國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男女雙方一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了結婚證,不論是否舉行結婚儀式,也不論是否同居,都為合法的夫妻關系。2、結婚登記機關結婚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3、結婚登記的程序結婚登記的程序大致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步驟。(1)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作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了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二、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1、無效婚姻符合法定條件,履行了婚姻登記手續的合法婚姻關系受到法律保護,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婚姻無效。修訂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無效婚姻的規定,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達法定婚齡的。對于無效婚姻,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宣告該婚姻無效。對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的,應當在法定婚齡屆至前提出或宣告該婚姻無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在向有關機關提出婚姻無效時,對無效事由已消除的,不得宣告該婚姻無效。2、可撤銷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3、無效婚姻的后果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財產分割;對有過錯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三、與結婚有關的問題1、婚約婚約不是成立婚姻關系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2、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結合。事實婚姻在外國法上的效力。有承認主義、不承認主義和限制承認主義三種。有逐步由不承認主義向限制承認主義和承認主義發展的趨勢。我國法律的規定。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一律按非法同居對待。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