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結婚婚姻作廢判決書范本

導讀:
原告田某訴被告榮某離婚糾紛后變更為婚姻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XX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如下:1985年農歷12月6日,原告田某與被告榮某舉行結婚儀式,并于1991年4月10日補領了結婚證書。那么近親結婚婚姻作廢判決書范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田某訴被告榮某離婚糾紛后變更為婚姻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XX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如下:1985年農歷12月6日,原告田某與被告榮某舉行結婚儀式,并于1991年4月10日補領了結婚證書。關于近親結婚婚姻作廢判決書范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近親結婚婚姻無效判決書范本
原告:田某,男,1966年6月9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江某,男,1962年12月20日生,漢族。
被告:榮某,女,1966年11月22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X律師。
原告田某訴被告榮某離婚糾紛后變更為婚姻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XX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85年農歷12月6日舉行結婚儀式,于1991年4月10日補領了結婚證書。1986年9月26日,原、被告生育長女,取名田某某,1988年12月21日,生育次女,取名田某某。被告不履行家庭義務,不盡母親職責,對兩個女兒從未撫養,且有第三者插足,為早日解除名存實亡的痛苦婚姻,原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兒撫養費20000元,判令被告一次性償還共同債務40000元。
被告辯稱:同意解除婚姻關系,但應當宣告原、被告婚姻無效,被告已盡撫養義務,子女現已成年,不再存在撫養責任,被告沒有與任何人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
2、原告結婚證一份,證明原、被告的婚姻關系;
3、證明一份,證明原、被告實際分居時間達數十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原告所欠6萬多元債務,為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
4、病歷、出院記錄、醫藥費收據,證明原、被告二女兒有病,勞動能力受限,原告為此付出之多,被告理應支付相應費用所產生的債務。
被告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三性均持異議,原、被告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不允許結婚的;對證據3的三性均持異議,原告所欠的債務是不存在的;對證據4的真實性請法庭予以核實,醫藥費是由被告支付的,也可以間接證明是原、被告近親結婚導致的惡果。
被告為證明其辯解,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1、XXXX村民委員會證明一份,證明原、被告系三代以內旁系血統結婚,應依法宣告婚姻無效,被告對子女已經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子女現都已經成人,不再存在撫養問題;
2、XX醫務室病歷一份,證明被告經常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
3、XX醫院出院記錄及相關用藥清單一組,證明被告身患重病,為了治病四處借債,導致現在生活極其困難。
原告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中原、被告雙方系近親結婚無異議,對子女撫養部分有異議;對證據2、3的三性均持異議,證明目的不能成立。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如下:
原告提交的證據1、2均客觀、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證據3、4的證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的證據1客觀、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證據2、3的證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如下:1985年農歷12月6日,原告田某與被告榮某舉行結婚儀式,并于1991年4月10日補領了結婚證書。1986年9月26日,原、被告生育長女,取名田某某,1988年12月21日,原、被告生育次女,取名田某某。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原、被告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至今分居已長達十多年,原告遂訴至本院,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另查明,原告的母親與被告的母親是同胞姐妹關系,原、被告系親表兄妹關系,原、被告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本案案由應變更為婚姻無效糾紛。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兩人登記結婚,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婚姻關系無效,依法應予解除,對原告田某要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訴請要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兒撫養費20000元及判令被告一次性償還共同債務40000元一節,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故對原告該訴訟請求,本院另行制作判決書。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宣告原告田某與被告榮某的婚姻無效。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李某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洪某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
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三、確認婚姻無效的法律規定
確認婚姻無效的機關包括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
我國對登記機關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申請人、法律責任等規定立法滯后。
通過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規定相對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第八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第五條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第七條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