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結婚程序

導讀: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軍人進行婚姻登記時,其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一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五是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軍官和文職干部戀愛報告審查程序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程序的特別規定。根據《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審批。義務兵、士官和學員戀愛、結婚的特別規定。那么士官結婚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軍人進行婚姻登記時,其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一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五是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軍官和文職干部戀愛報告審查程序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程序的特別規定。根據《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審批。義務兵、士官和學員戀愛、結婚的特別規定。關于士官結婚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8條明確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經國務院批準,民政部發布了《婚姻登記條例》,從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強制婚檢和當事人雙方必須出具單位婚姻狀況證明的規定。由于軍人職業的特殊性,軍人在結婚登記時仍應出具由單位開的婚姻狀況證明。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軍人進行婚姻登記時,其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第一、申請
軍人結婚時,必須與未婚妻(夫)親自到雙方中的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非軍人方)。
(2)居民身分證(或軍官證、文職干部證等)。
(3)軍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非軍人方須就其婚姻狀況進行簽字聲明)。
所謂婚姻狀況,是指當事人屬于未婚、離婚,還是喪偶等情況。如果是離過婚的人申請結婚登記,還應出示離婚證件。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自愿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所有這些,都是申請結婚登記的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第二、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后,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審查中如發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是非自愿結婚的。三是已有配偶的。四是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是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第三、登記
經過審查,對于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即確立夫妻關系。
軍人結婚的特別規定
為結合軍隊實際貫徹執行《婚姻法》,總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晚婚年齡、配偶條件等諸多問題作了具體規定。由于軍人職業具有特殊性,這些規定與《婚姻法》的一般規定相比,也有一些不同之處。
尊重社會
公德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系上,應當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
晚婚年齡的特別規定。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男軍人25周歲、女軍人23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其具體鼓勵措施是:雙方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獎勵假期間,工資照發。
軍官和文職干部戀愛報告審查程序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應當慎重地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干部確定戀愛關系后,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現役軍人配偶條件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程序的特別規定。根據《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審批。營職、專業技術10級以下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干部、士官、軍隊正式職工申請結婚的,由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現役軍人結婚必須提前1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義務兵、士官和學員戀愛、結婚的特別規定。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是原則上要求。根據《規定》,士官戀愛、結婚不受上述規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兩種:對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30周歲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并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書的,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