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航空器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導讀:
因此非民用航空器即國家航空器即使被劫持的按照國際公約規定屬于國內犯罪不應構成作為國際犯罪的劫持航空器罪可作其他犯罪處理。例如外國人劫持飛機進人中國境內也構成劫持航空器罪。認為行為人著手實施劫持行為后已經實際控制了該航空器的為該罪的既遂未能控制該航空器的為未遂。那么劫持航空器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劫持航空器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在我國法律中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危害了旅客人身、財產以及航空器的安全也破壞了正常的航空運輸秩序但主要是前者。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首先犯罪對象是航空器。如何理解航空器立法中并未明確區分民用航空器與國家航空器。我們認為根據東京公約、海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關于本公約不適用于供軍事、海關或警用的航空器的規定只能是指正在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因此非民用航空器即國家航空器即使被劫持的按照國際公約規定屬于國內犯罪不應構成作為國際犯罪的劫持航空器罪可作其他犯罪處理。對于劫持非民用航空器即使作為國內犯罪應按照本條定罪處刑。
其次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暴力是指直接對航空器實施暴力襲擊或者對被害人采用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為便其喪失反抗能力或者不能反抗的身體強制方法。如劫機分子攜帶匕首、槍支、炸藥、雷管、引爆裝置等對旅客和機組人員包括駕駛員、副駕駛員、領航員、報務員、機械員、通訊員、乘務長、空中小姐進行捆綁、毆打、殺死、傷、爆炸等。脅迫是指以暴力為內容進行精神脅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精神強制方法。如劫機犯向機組人員或乘客喊誰動就打死誰、動就宰了你、動就馬上引爆等。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強制方法。劫持是指犯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非法強行劫奪或控制航空器的行為。如改變航空器的飛行路線或著陸地點等。劫持航空器的行為一經實施即構成本罪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了航空器并不影響犯罪成立。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既可以由中國人構成也可以由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構成。例如外國人劫持飛機進人中國境內也構成劫持航空器罪。
應當指出的是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原則立場和基本精神以及法的規定凡劫持我國的航空器進入他國的我國仍對該犯罪分子具有追究刑事責任的管轄權有關國家的司法當局應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引渡條款予以配合。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但對犯罪目的沒有要求行為人劫持航空器不論出于何種目的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這一點是有關國際公約確認并為包括我國在內的所有締約國承諾的。因此對于那些以政治避難為名而劫持飛機的亦應依法追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二、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與未遂區分標準
區分本罪的既遂與未遂關鍵的是合理確定區分標準。關于這個問題刑法學界存在著以下不同意見
l、著手說。認為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一開始著手實施劫持行為無論該行為持續時間長短無論把航空器劫持到哪里均構成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罪犯已將犯罪工具帶入航空器內在準備開始著手實施劫持行為就被抓獲因而未能實施劫持行為的才構成該罪的未遂。
2、目的說。認為犯罪人劫持航空器的目的一般是要外逃因此行為人在著手實施劫持行為后把航空器劫持到了他指定的地點劫機外逃取得了成功才算該罪的既遂如果末能使航空器劫持到預定的降落地就是該罪的未遂。
3、離境說。認為行為人著手實施劫持行為后被劫持的航空器飛出了本國的領域以外即飛出了國境線的構成該罪的犯罪既遂否則就是未遂。
4、控制說。認為行為人著手實施劫持行為后已經實際控制了該航空器的為該罪的既遂未能控制該航空器的為未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