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導讀: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那么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于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執行判決失職罪立案標準
1、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個人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單位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3、嚴格不負責一年內對3起案件執行失職的
4、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執行失職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6、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