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軍事征收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導讀:
當場無法給予補償的執行軍事征用的單位應當給被征用人當場開具征用證明在以后有可能時再行補償。補償的數額則僅限于由于軍事征用造成被征用人的直接經濟損失。雖有拒絕軍事征用行為但不是發生在戰時亦不可能以本罪論處。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條戰時拒絕軍事征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戰時拒絕軍事征收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戰時拒絕軍事征收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戰時拒絕軍事征收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事征用管理制度。在戰爭期間國家和武裝部隊根據需要對單位和公民個人的房屋、場所、設施、運輸工具、工程機械等實施緊急征用是補充戰時迅速組建擴建部隊提高部隊的機動和運輸等后勤保障能力保證戰爭勝利的必要條件。在現代戰爭中武裝部隊進行作戰和實施擴編所需要的物資保障能力要求高世界各國普遍采取征用措施并對調用征購軍用物資和設施的范圍、對象、時機、權限、懲處等在法律上作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48條規定“國家根據動員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組織和個人的設備設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國務院、中央軍委1995年2月24日頒布的國防交通條例第51條規定“擾亂、妨礙軍事運輸和國防交通保障”“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拒絕征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軍事征用是指在戰爭或類似戰爭等緊急情況下出于軍事需要而依法有償使用武裝部隊以外的其他任何單位包括機關、團體、黨派、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的財物及其勞動力包括房屋、場所、機器、設施、交通工具、糧草、藥品、衣服等一切急需物品以及公民個人的勞動力。一般情況下由執行作戰任務或者其他類似任務的武裝部隊的指揮人員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亦可決定進行軍事征用。軍事征用屬于有償征用但這不是說在執行軍事征用的當時就要給予補償。當場無法給予補償的執行軍事征用的單位應當給被征用人當場開具征用證明在以后有可能時再行補償。補償的數額則僅限于由于軍事征用造成被征用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所謂拒絕是指拒不接受軍事征用既可以是對有關單位的征用通知置之不理依然我行我素經教育仍不加以改正又可以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征用。方式如何并不影響本罪成立只是本罪量刑時應當考慮的情節。
拒絕軍事征用的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才能構成本罪。依照本法第451條的規定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人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過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雖有拒絕軍事征用行為但不是發生在戰時亦不可能以本罪論處。
根據本條規定只有戰時拒絕軍事征用且情節嚴重的才可構成本罪。雖在戰時拒絕了軍事征用但不屬于情節嚴重亦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拒絕征用的煽動多人拒絕征用重要急需要物品的因其行為始誤戰機的造成作戰失利的影響軍事任務完成的造成嚴重傷亡后果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動機不影響定罪。過失不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條戰時拒絕軍事征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的界限。
前者是因軍事需要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是通有緊急情況的武裝部隊的指揮人員依法作出的有償使用公民、單位的財物與后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由軍人擅自進行的搶劫、掠奪戰區無事居民財物的行為有著本質的不同。前者依法作出后者擅自進行前者有償使用后者無償占有前者出于國家的軍事需要為了國家的國防利益后者則是出于個人非法占有的目的為了滿足私欲前者包括一切財產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后者一般僅限于動產前者既可在后方又可在前方后者則必發生在前方即軍事行動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