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如何賠償 醫療意外怎么賠償

導讀:
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應該對患者進行的賠償。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應該對患者進行的賠償。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關于醫療事故如何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醫療事故如何賠償?
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應該對患者進行的賠償。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為:
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二、發生醫療事故級別如何進行處理?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見,在我國,發生醫療糾紛有三種解決方式,即和解、調解和訴訟。
法律法規
一、《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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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乙等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標準》將一級乙等醫療事故至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的傷殘等級為一至十級:
一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一級傷殘,賠償指數100%;
1、醫療費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3)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4)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2、誤工費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5)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6)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1)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3)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5)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6)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5、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6、交通費
1)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2)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7、住宿費及伙食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8、被撫養人生活費
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2)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3)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4)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