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死亡賠償標準有哪些

導讀:
發生醫療糾紛死亡,首先要辨別是否為醫療事故。具體的醫療糾紛死亡賠償為:(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這實際上是要求死者家屬提供喪葬費用的證明,并且按照證明的標準進行賠償。喪葬費的支出一般應根據當地喪葬費的標準及有關殯葬部門開具的發票確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發生醫療糾紛死亡,首先要辨別是否為醫療事故。具體的醫療糾紛死亡賠償為:(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這實際上是要求死者家屬提供喪葬費用的證明,并且按照證明的標準進行賠償。喪葬費的支出一般應根據當地喪葬費的標準及有關殯葬部門開具的發票確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關于醫療糾紛死亡賠償標準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醫療糾紛死亡賠償標準有哪些?
發生醫療糾紛死亡,首先要辨別是否為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賠償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后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構成醫療事故由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的賠償。具體的醫療糾紛死亡賠償為: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三)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四)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五)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一般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其他: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的費用。
二、遇到醫療事故怎么辦?
發生醫療事故時,患方如果發現或懷疑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存在過失,并對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可以有三種解決途徑:
1、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
2、如果雙方協商解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或協商不成患方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前一種情況可以由雙方共同向市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后一種情況患方可單方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醫療事故爭議民事訴訟。在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過程中,患方有權要求復印和復制病歷資料;對其他病歷資料或證據的封存和啟封,患方應當在場;對已死亡的患者,在死因不明,或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爭議時,要按規定及時進行。
法律法規
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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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喪葬費怎么確定
按照《醫療事故條例》的規定,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這實際上是要求死者家屬提供喪葬費用的證明,并且按照證明的標準進行賠償。我們可以想象在我國偏遠地方的農牧區,這樣的賠償標準是很少的。
喪葬費:包括運尸、租賃追悼場地,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入費等合理支出。
喪葬費的支出一般應根據當地喪葬費的標準及有關殯葬部門開具的發票確定.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