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標準

導讀: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標準1、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的確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放棄了法釋20017號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對死亡賠償采取“撫養喪失說”進行解釋的立場而是以“繼承喪失說”解釋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按照這新的立場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人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那么受害人死亡的賠償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標準1、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的確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放棄了法釋20017號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對死亡賠償采取“撫養喪失說”進行解釋的立場而是以“繼承喪失說”解釋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按照這新的立場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人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關于受害人死亡的賠償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的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放棄了法釋20017號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對死亡賠償采取“撫養喪失說”進行解釋的立場而是以“繼承喪失說”解釋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按照這新的立場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人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5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元后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不過每月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歲減少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11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
4、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個月總額計算。因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在涉及支付喪葬費標準這問題時不再有任何差異都適用同標準予以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