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共同犯罪

導讀:
所以當共同傷害行為人已著手對他人實施傷害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傷害結果沒有發生時共同故意傷害人都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未遂當共同故意傷害實行犯中有一個人的行為造成了傷害結果的發生盡管其余共同參與者并不是傷害結果的直接實施者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應認為全體共同犯罪人均已成立故意傷害罪的既遂,一般認為當共同傷害實行行為人中的一部分人自動放棄犯罪并有效阻止或防止了傷害結果的發生這部分故意傷害實行犯即構成了故意傷害罪中止其他沒有中止意圖和中止行為的人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未遂。
故意傷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傷害故意的心理支配下所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有的主張對各被告人按故意傷害罪的共犯處理有的則主張既然無法查明傷害是何人造成的就沒有根據將此傷害結果歸罪于任何人法院不能受理此案。對于共同犯罪案件來說情況顯然更為復雜。一般認為當共同傷害實行行為人中的一部分人自動放棄犯罪并有效阻止或防止了傷害結果的發生這部分故意傷害實行犯即構成了故意傷害罪中止其他沒有中止意圖和中止行為的人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未遂。關于故意傷害共同犯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故意傷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傷害故意的心理支配下所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共同故意傷害犯罪發案率高涉及人數多案情復雜多樣因此要準確地界定其性質、狀態并進而解決其定罪量刑問題。
1簡單的共同故意傷害行為
簡單的共同故意傷害行為又稱共同正犯或共同實行犯的故意傷害行為是指在各共同犯罪人之間沒有行為上的分工即各共同犯罪人都共同直接地實施了故意傷害構成要件的行為。共同故意傷害實行犯在主觀上除了有共同傷害故意外在客觀上還有共同實行傷害的行為行為與傷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共同傷害實行犯共同追求一個或多個傷害結果無論追求一個傷害結果還是數個傷害結果各共同犯罪人實行的傷害行為相互協調配合構成mdash個共同犯罪行為的整體。由于各實行犯行為與傷害的結果都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應對這一共同結果承擔刑事責任。所以當共同傷害行為人已著手對他人實施傷害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傷害結果沒有發生時共同故意傷害人都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未遂當共同故意傷害實行犯中有一個人的行為造成了傷害結果的發生盡管其余共同參與者并不是傷害結果的直接實施者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應認為全體共同犯罪人均已成立故意傷害罪的既遂。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二人以上共同對一個人實施暴力打擊結果被害人被打成輕傷或者重傷但經過公安機關下大力氣偵查根本無法查明究竟是哪一個人的行為直接造成的傷害。對此怎樣處理在司法機關中出現不同主張。有的主張對各被告人按故意傷害罪的共犯處理有的則主張既然無法查明傷害是何人造成的就沒有根據將此傷害結果歸罪于任何人法院不能受理此案。筆者認為后一種意見是不正確的。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規則要求認定犯罪必須做到證據確實、充分這是完全正確的和必要的。問題在于對哪些事實必須達到上述需求。對于故意傷害罪來說行為人是否對他人實施了傷害行為有無傷害的故意傷害結果與行為人的傷害行為有無因果關系等等當然必須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才能作出結論。假如某人用亂棒將他人打死顯然不能要求證實被害人死于第幾棒。對于共同犯罪案件來說情況顯然更為復雜。共同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每個參與人都直接實施某種犯罪的客觀要件的行為如故意傷害罪的傷害行為也不要求每個參與人的行為都與犯罪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只要共同行為人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參與了傷害他人的行動傷害結果確實由參與人所造成無論是由哪一個人行為所直接引起其他人都應當對傷害結果共同負責。惟有這樣才符合共同犯罪的責任原則也才能不使犯罪分子逃脫法律的制裁。當然處理上述案件有兩點應當注意其一在二人以上共同毆擊他人致人傷害或傷害致死的案件中經查明有的人有傷害的故意有的確無傷害他人的故意的對后者不宜按故意傷害罪的共犯處理。其二在共同毆擊他人致傷或致死又不能查明何人的行為是致傷、致死的直接原因條件下應當根據各人在整個事件過程中的地位、作用等確定其應負的刑事責任程度。
關于共同故意傷害實行犯的犯罪中止問題。一般認為當共同傷害實行行為人中的一部分人自動放棄犯罪并有效阻止或防止了傷害結果的發生這部分故意傷害實行犯即構成了故意傷害罪中止其他沒有中止意圖和中止行為的人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未遂。如果共同傷害實行犯中的一部分人自動放棄故意傷害行為甚至采取了阻止其他共同傷害實行犯的犯罪行為但仍沒有避免傷害結果的發生則均不成立中止犯而應以故意傷害罪既遂犯論處對于采取中止行為的犯罪分子在量刑上可酌情從輕處罰。
司法實踐中關于簡單的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共同故意傷害犯罪行為的實行人事前有明確的傷害故意經過共同協商并付諸實施造成傷害結果的一般都應認定故意傷害罪。對主犯和直接實施者按傷害結果量刑對其他參與者(通常為從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沒有造成傷害結果的可視其未遂或者中止的原因定罪并從寬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行政處罰。
(2)共同故意傷害中實行人事前沒有明確的傷害故意但根據當時的情況、使用的工具的物理、化學屬性其他行為人知道足以致人傷亡(如實行行為人攜帶兇器、硫酸等)并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傷害結果的對直接行為人應定故意傷害罪對其他人也應以故意傷害罪認定(無預謀的共同犯罪)但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共同行為人事前沒有共同傷害的故意也未預料會有明確的傷害結果如一般赤手空拳的群毆行為如造成傷害后果的對直接后果的實施者和首要分子可定故意傷害罪。對其他參與人一般不宜定故意傷害罪。沒有傷害…果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如具備聚眾斗毆罪構成要件的可定聚眾斗毆罪情節不太嚴重的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在共同故意傷害實行犯的犯罪中有時會出現兩個不明即傷害結果由誰直接造成的不明或整個傷害行為由誰組織、領導的不明。對于傷害后果由誰直接造成不明的有主與從之分的按作用不同分別量刑沒有主從之分的參與人一律按犯罪后果定罪量刑由誰組織不明的由后果的直接造成者負主要責任其他人依法從寬處罰。
(5)故意傷害罪中的片面共犯問題。即參與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實施傷害犯罪的共同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實行犯罪而另一方卻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實施犯罪的情況。如果傷害結果是由于故意傷害行為人造成的(是在片面共犯的幫助下)則片面共犯和故意傷害行為人都應定故意傷害既遂如果片面共犯的幫助行為沒有導致傷害結果發生的對片面共犯及實施傷害行為人都應定故意傷害罪未遂。
(6)傷害行為的同時犯。二人以上同時或先后故意對某人實施傷害行為但是彼此在主觀上和客觀上都沒有聯系如甲在傷害乙時丙與乙也有仇怨丙也對乙實施了傷害行為如果能夠區分傷害結果的由誰造成的就由準承擔故意傷害罪既遂的責任如果不能認定傷害結果是由誰直接造成的則對同時實施者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
2復雜共同故意傷害犯罪
復雜共同故意傷害犯罪是指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人之間存在實行犯、組織犯、教唆犯與幫助犯分工的共同故意傷害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主要存在共同犯罪人之間的關系對故意傷害犯罪的完成與未完成形態的影響問題。一般來說當共同故意傷害犯罪的實行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而未遂時如果未遂是出于組織犯、教唆犯或幫助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形成的則實行犯與組織犯、教唆犯或幫助犯都構成故意傷害未遂。當共同故意傷害的實行犯在犯罪過程中中止了犯罪如果中止系出于組織犯、教唆犯或幫助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則實行犯中止的效力不能及于組織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后者應分別以故意傷害罪的預備犯論處(在預備階段中止犯罪時)或者以故意傷害罪的未遂犯論處(在實行階段中止犯罪時)。如果情況相反即故意傷害的實行犯的中止不是出于實行犯的意志而是出于教唆犯或幫助犯、組織犯意欲中止故意傷害結果的發生并已阻止傷害結果的發生的則教唆犯或組織犯、幫助犯分別單獨成立中止犯實行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未遂犯如果實行犯在教唆犯或幫助犯、組織犯的勸說后也自動中止了犯罪則教唆、組織、幫助、實行犯都構成故意傷害的中止如果實行犯不聽勸阻執意要給被加害人造成傷害結果而教唆犯、幫助犯沒有有效地防止傷害結果的發生的則教唆犯、幫助犯與實行犯均成立故意傷害的既遂但應對教唆犯、幫助犯為中止實行犯的傷害行為而采取勸說阻止行為的情節在量刑上給予酌情從輕考慮。3共同故意傷害犯罪案件中的過限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