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怎么判刑

導讀:
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就以從犯論處如果被脅迫實施幫助行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則應以脅從犯論處。同時對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應當作較為廣義的理解在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應當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實施犯罪。第二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點在于能預見風險而參與。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對于幫助犯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就以從犯論處如果被脅迫實施幫助行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則應以脅從犯論處。
如果是被刑法單獨規(guī)定為犯罪的特定幫助行為則按單獨罪名論處常見的這類罪名有資助恐怖活動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窩藏、包庇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罪等。
實踐中具體在認定幫助犯時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應當認識到幫助行為和實行行為是兩個行為注定兩者間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對的獨立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時對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應當作較為廣義的理解在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應當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實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實施了相同的犯罪行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內容與行為內容完全相同時才能成立因為許多犯罪之間存在交叉與重疊的關系。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點在于能預見風險而參與。在司法實踐中共同犯罪人對共同犯罪結果的預見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預見特定、具體犯罪的結果二是預見概括性的犯罪結果即并非某種具體結果而可能是某幾種犯罪結果或是其中一個結果但只要這個結果包括在能預見的范圍之內共同犯罪人之間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從刑法理論上分析前者屬于確定的故意后者屬于不確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對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為人能認識到可能發(fā)生的危害結果范圍對此之認識和意志應視為共同故意之范圍。
第三實踐中判斷某一行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圍一般應當以幫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內容為標準。通常實踐中行為的顯性、明示狀態(tài)認定不成問題但默示行為的認定則因具有隱性而較為困難。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現(xiàn)為共犯人對實施某一犯罪行為彼此心領神會只要能認定在犯罪過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趨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當需要的出現(xiàn)而予以幫助的行為就能構成幫助犯。
第四在幫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實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幫助者所認識的犯罪具有構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兩種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同類法益相同其中一種犯罪行為比另一種犯罪行為更為嚴重或者是嚴重犯罪行為包含了非嚴重犯罪行為的內容并且犯罪行為的實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幫助犯。進而論之這種情形如果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為例實行犯實施超出預謀故意傷害的犯罪故意內容而幫助犯在場卻沒有積極制止該犯罪行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仍舊可以認定對該行為是容忍或認可的主觀上具有罪過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為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