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故意犯罪量刑標準

導讀:
共同犯罪人主要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處罰的嚴厲程度依次遞減。由于脅從犯是共犯人的一種具有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故行為人身體完全受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實施的某種行為以及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行為不成立脅從犯。如果行為人起先是因為被脅迫而參加共同犯罪但后來發生變化積極主動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則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共同犯罪是指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在兩人以上。對于共同犯罪的處罰要根據行為人在犯罪行為中起到的作用。共同犯罪人主要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處罰的嚴厲程度依次遞減。故意傷害罪共同犯罪的判刑就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分析
1主犯主犯要承擔全部的刑事責任也就是根據不同的情形承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從犯從犯對自己參與犯罪行為的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就是說比照刑法第234條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脅從犯。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共同犯罪中起到不同作用的罪犯的刑事處罰是不一樣的因此要準確的認定行為人是共同犯罪中的哪一種罪犯。
1、主犯。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應從主客觀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對主犯的認定應以共犯人的主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刑法第26條的規定為準繩不能任意擴大或者縮小主犯的范圍。
2、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包括兩種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幫助犯。
3、脅從犯。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脅下不完全自愿地參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為人起先是因為被脅迫而參加共同犯罪但后來發生變化積極主動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則不宜認定為脅從犯。由于脅從犯是共犯人的一種具有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故行為人身體完全受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實施的某種行為以及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行為不成立脅從犯。
根據刑法第28條的規定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脅下不完全自愿地參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為人起先是因為被脅迫而參加共同犯罪但后來發生變化積極主動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則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由于脅從犯是共犯人的一種具有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故行為人身體完全受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實施的某種行為以及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行為不成立脅從犯。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其中的情節主要是指被脅迫的程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