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怎樣處罰

導讀:
因此對于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從重處罰是完全必要的。由于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一般來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這也是在對脅從犯處罰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因此在查明脅從犯的上述兩個犯罪情節(jié)的基礎上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根據(jù)刑法第26條第3款的規(guī)定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僅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而且要對其他成員實施的犯罪負刑事責任。刑法第97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對于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刑法第26條第4款規(guī)定對于第3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由于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他們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3、對于教唆犯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9條的規(guī)定確定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應當注意以下三點①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②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刑法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更好地保護青少年防止犯罪分子唆使和利用青少年進行犯罪活動因為不滿18周歲的人思想不夠成熟社會經(jīng)驗不足辨別是非能力不強容易聽信犯罪分子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對于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從重處罰是完全必要的。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因為被教唆的人沒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預期的教唆結果沒有發(fā)生。這在主觀上表現(xiàn)為教唆沒有得逞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教唆犯的犯罪構成要件還不完全齊備。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沒有得逞是由于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國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征應視為教唆未遂。
4、對于從犯刑法第27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jù)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從犯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比主犯輕而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則相適應的。
5、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由于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的從主觀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覺從客觀上說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條明確規(guī)定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為了對脅從犯正確地適用刑罰首先要科學地理解脅從犯的犯罪情節(jié)。一般來說脅從犯的犯罪情節(jié)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被脅迫的程度。因為被脅迫的程度與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當然也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脅迫的程度輕說明他參加犯罪的自覺自愿程度大一些。相應地來說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也要嚴重一些反之亦然。二是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一般來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這也是在對脅從犯處罰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因此在查明脅從犯的上述兩個犯罪情節(jié)的基礎上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于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于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集團犯罪故意)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于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對于累犯有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根據(jù)我國刑法第65條規(guī)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采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如果主犯是累犯在犯罪行為原有判罰的基礎上從重處罰。
一、主犯的量刑
根據(jù)犯罪行為所具有的事實情況應當歸屬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責相一致的原則確定主犯的刑種或刑期不應從重處罰。
二、從犯的量刑
1、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2、對從犯是從輕、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所犯罪行的性質(zhì)。看從犯所參與的犯罪是法定刑較高的重罪還是法定刑較輕的輕罪。如果從犯所參與的是重罪如參與入戶搶劫主犯判處了十年以上徒刑從犯就不能免除處罰而只能比照主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從犯參與的是輕罪如參與銷贓(最高刑為三年徒刑)對從犯可以免除處罰。
2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盜竊罪的從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沒有到現(xiàn)場沒有分贓或分贓很少可比照主犯減輕處罰對參與犯罪的性質(zhì)不很嚴重的甚至可以免除處罰。對已參與作案并分得部分贓物的則從輕處罰。
3、一案有多個主犯或者多個從犯的主犯或從犯之間的量刑應當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觀惡性深淺區(qū)別對待。如對所起作用大、主觀惡性深的主犯量刑應該重對所起作用小、主觀惡性淺的主犯則應輕一些。對從犯亦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