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的認定與處罰

導讀:
裁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XX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且造成被害人呼救時墜樓身亡的嚴重后果依法應予處罰王XX刑滿釋放后5年內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其所犯強奸罪性質惡劣情節、后果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鑒于本案的具體情況可不必立即執行,所以應認定被告人強奸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屬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即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強奸罪的結果加重犯。
基于重結果對行為人科處加重的刑罰其歸責根據主要在于基本犯罪行為所具有的高度內在危險性這是理解和認定結果加重犯主觀要件的關鍵。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本案符合結果加重犯的構成要件。所以應認定被告人強奸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屬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即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強奸罪的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由于發生了刑法規定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之外的重結果刑法從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態。關于結果加重犯的認定與處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基于重結果對行為人科處加重的刑罰其歸責根據主要在于基本犯罪行為所具有的高度內在危險性這是理解和認定結果加重犯主觀要件的關鍵。
案情
被告人王XX因犯盜竊罪于1998年1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7月3日刑滿釋放。2005年5月13日凌晨3時許王XX鉆窗潛入北京市西城區某胡同某號樓被害人李某(女時年39歲)家中從客廳竊走李某的人民幣100余元及手機1部。后王XX又進入大臥室見到熟睡的李某遂起意奸淫。王XX對李某進行威脅、捆綁強行將其奸淫后即鉆窗逃離現場。李某到陽臺呼救時因雙手被捆墜樓身亡。
裁判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XX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且造成被害人呼救時墜樓身亡的嚴重后果依法應予處罰王XX刑滿釋放后5年內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其所犯強奸罪性質惡劣情節、后果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鑒于本案的具體情況可不必立即執行。據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3日判決被告人王XX犯強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后王XX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其提出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其造成的是墜樓身亡與其無關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認為被害人的死亡與王XX的行為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王XX不應對被害人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本案符合結果加重犯的構成要件。
本案中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客觀上由被告人的強奸行為所致二者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且被害人死亡不屬于強奸罪的基本構成要件而為強奸行為的加重結果。所以應認定被告人強奸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屬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即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強奸罪的結果加重犯。
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由于發生了刑法規定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之外的重結果刑法從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態。對結果加重犯一般從主客觀兩方面予以理解和把握。
在客觀構成上首先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構成的行為。從刑法規定看并不是任何犯罪行為都能成立結果加重犯成立結果加重犯的行為往往是對加重結果的發生具有高度內在危險性的行為實踐中多數表現為足以嚴重侵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例如重傷、強奸行為等。其次基本犯罪行為造成了法定的重結果即基本犯罪行為與重結果之間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重結果是由基本犯罪行為引起或者造成的。再次重結果不屬于基本犯罪構成而為法定的加重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