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團的構成要素是什么

導讀:
惡勢力的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與他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照糾集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證據證明但尚未歸案的人員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責任或者因參與實施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已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人員,糾集者是指在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違法犯罪分子,1、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三人以上組成犯罪集團的目的是為了共同實施犯罪。團伙犯罪是一般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一般沒有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只有少數團伙犯罪存在一種不穩定、不固定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刑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該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對單一的犯罪集團應按其所犯的罪定性對一個犯罪集團犯多種罪的應按其主罪定性犯罪集團成員或一般共同犯罪的共犯犯數罪的分別按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罰。關于犯罪集團的構成要素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犯罪集團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組成。三人以上組成犯罪集團的目的是為了共同實施犯罪。在這一點上犯罪集團與黑社會組織以及犯罪團伙并無明顯的區別。
2、犯罪組織比較固定。犯罪集團具有組織固定的特征這是與犯罪團伙相區別的重要特征犯罪團伙的組織成員不固定團伙成員經常迅速地發生變化雖然有一兩個或者幾個核心成員但是沒有明顯的首要分子。
3、犯罪集團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犯罪活動。無論是團伙犯罪、集團犯罪還是黑社會組織犯罪均是共同犯罪。團伙犯罪是一般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一般沒有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只有少數團伙犯罪存在一種不穩定、不固定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
1、人數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
2、經常糾集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
3、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
4、不論作案次數多少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險性都很嚴重。
5、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糾集開始時就是組織者和領導者。
刑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該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八十六條。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只一名。首要分子應對該集團經過預謀、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負責。集團的其他成員應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別對其參與實施的具體罪行負責。如果某個成員實施了該集團共同故意犯罪范圍以外的其他犯罪則應由他個人負責。
對單一的犯罪集團應按其所犯的罪定性對一個犯罪集團犯多種罪的應按其主罪定性犯罪集團成員或一般共同犯罪的共犯犯數罪的分別按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罰。
1、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2、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黃、賭、毒、盜、搶、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親屬的婚戀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勞動糾紛、合法債務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3、惡勢力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糾集者是指在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違法犯罪分子。成員較為固定且符合惡勢力其他認定條件但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由不同的成員組織、策劃、指揮也可以認定為惡勢力有前述行為的成員均可以認定為糾集者。
惡勢力的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與他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照糾集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證據證明但尚未歸案的人員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責任或者因參與實施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已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人員。僅因臨時雇傭或被雇傭、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
4、"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內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包括糾集者在內至少應有2名相同的成員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于"糾集在一起"時間明顯較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剛剛達到"多次"標準且尚不足以造成較為惡劣影響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5、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但也包括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脅為手段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惡勢力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制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違法犯罪活動但僅有前述伴隨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且不能認定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6、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至少應包括1次犯罪活動。對于反復實施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單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單次情節、數額尚不構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累加后應作為犯罪處理的在認定是否屬于"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時可將已用于累加的違法行為計為1次犯罪活動其他違法行為單獨計算違法活動的次數。
已被處理或者已作為民間糾紛調處后經查證確屬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均可以作為認定惡勢力的事實依據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責任。
7、認定"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結合侵害對象及其數量、違法犯罪次數、手段、規模、人身損害后果、經濟損失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引起社會秩序混亂的程度以及對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綜合把握。
8、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指符合惡勢力全部認定條件同時又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犯罪組織。
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仍接受首要分子領導、管理、指揮并參與該組織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惡勢力犯罪集團應當有組織地實施多次犯罪活動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違法活動。惡勢力犯罪集團所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參照指導意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
9、全部成員或者首要分子、糾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員均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認定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時應當特別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