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急剎致人跌倒身亡,公交公司應賠償

導讀:
3、法院:公交應將乘客安全送達法院經審理認為,王老伯作為旅客乘坐公交車,自上車后雙方即形成了客運關系,承運人在運送旅客途中應按照約定的時間安全地將旅客送達目的地,保障旅客在運輸途中的安全,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1、家屬:公交司機不當操作此后,王老伯的親屬找到公交公司,要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遭到了公交公司的拒絕后,便一紙訴狀將公交公司及司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等合計67萬余元。
王老伯的親屬認為,公交司機及公交公司應保障搭乘乘客的人身安全,確保安全運送乘客到達目的地。但公交卻在運送過程中,因不當操作,造成王老伯在公交車內摔倒并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后果。本次意外事故中公交公司一方不存在任何過錯。搶救期間,公交公司墊付了12萬余元用于搶救及醫療費。公交公司已盡到依法應盡的救助義務,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公交司機遇事采取剎車措施致使車上乘客跌倒在車內并受傷,經治療無效后死亡。公交公司無證據證明乘客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也不能證明是由于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的,因此公交公司應對此所造成的損失向乘客的家屬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公交急剎致人跌倒身亡,公交公司應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2014年11月,從化太平鎮年過六旬的王老伯搭乘從化某路公交車,打算去逛公園,卻再也沒能回到家。這天上午,老伯上車后坐在緊挨公交車后門的靠窗座位,行駛至路口時,司機遇紅燈急剎車,王老伯因為慣性從座位沖出,頭部直接撞到公交車下車臺階處,當場昏迷。事故發生后,王老伯立即被送往從化某醫院搶救,終因受傷嚴重,于一個月后醫治無效死亡。
1、家屬:公交司機不當操作
此后,王老伯的親屬找到公交公司,要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遭到了公交公司的拒絕后,便一紙訴狀將公交公司及司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等合計67萬余元。
王老伯的親屬認為,公交司機及公交公司應保障搭乘乘客的人身安全,確保安全運送乘客到達目的地。但公交卻在運送過程中,因不當操作,造成王老伯在公交車內摔倒并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后果。公交司機及公交公司未安全將乘客運送到目的地,應按照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公交公司:正常停車已盡救助義務
公交公司則辯稱,事發當天,司機在路口遇紅綠燈時,提前采取剎車措施,不存在緊急剎車的情形。且從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書》,認為此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司機和乘客王老伯均無責任。
本次意外事故中公交公司一方不存在任何過錯。而且在意外發生后,司機立刻將王老伯抬到座位上,并找電話報警及聯系醫院,為爭取時間,還及時開車將王老伯送到醫院搶救。搶救期間,公交公司墊付了12萬余元用于搶救及醫療費。公交公司已盡到依法應盡的救助義務,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同時,公交公司稱,由于車內攝像頭損壞,無法提供行車時車內的錄像。
3、法院:公交應將乘客安全送達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老伯作為旅客乘坐公交車,自上車后雙方即形成了客運關系,承運人在運送旅客途中應按照約定的時間安全地將旅客送達目的地,保障旅客在運輸途中的安全,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
公交司機遇事采取剎車措施致使車上乘客跌倒在車內并受傷,經治療無效后死亡。公交公司無證據證明乘客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也不能證明是由于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的,因此公交公司應對此所造成的損失向乘客的家屬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駕駛員是公交公司員工,其駕駛行為是職務行為,其行為產生的責任后果理應由其公司承擔,故認定公交公司賠償王老伯家屬各項損失共計67萬(含已墊付12萬余元)余元。
溫馨提醒,按照的相關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免費搭乘的無票旅客,與公交公司之間同樣構成客運合同關系,也就是說,從乘客上車那一刻起,就成立,公交公司有保障乘客安全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