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電梯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導讀:
與電梯事故相關的法律條文主要包括第37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電梯屬于產品,適用產品缺陷條款,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電梯屬于產品,適用產品缺陷條款,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相關單位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一旦發生事故,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作為侵權責任的“兜底”條款,《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明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相關單位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一旦發生事故,就要承擔相應責任。電梯屬于產品,適用產品缺陷條款,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近期發生在的電梯致人死亡事件中,調查組公布了責任認定,生產企業和商場負主要責任。總之,電梯事故責任首先是民事賠償,往往由當事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才訴諸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更少。關于發生電梯事故,責任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電梯事故可大致分為發生在商場等場所以及住宅小區等,在司法實踐中,二者的裁決略有差別。在處理實踐中,當事方協商是更為主要的處理方式,如果不成,才訴諸法律。
與電梯事故相關的法律條文主要包括第37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第18條也規定,經營場所的經營者對消費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作為侵權責任的“兜底”條款,《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明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款是小區電梯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據。
同時,電梯屬于特種設備,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及各地相繼出臺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對電梯的生產、安裝、檢測、維保等有一系列嚴格要求。相關單位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一旦發生事故,就要承擔相應責任。比如,未在顯著位置張貼警示標識,在司法裁決中往往會成為歸責依據之一。
但是,在不同案件中,各方的責任根據具體情況而不同,如果被害人有過失,也會承擔一定責任。在諸多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也因未盡到注意義務而承擔一定責任,法院酌情確定各方比例,是司法處理的重點之一。
電梯屬于產品,適用產品缺陷條款,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只要電梯存在產品瑕疵,生產企業就要承擔責任。侵權法第37條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較之產品責任瑕疵,保護范圍更廣。
侵權法的立法原則之一就是有利于被害人追償。雖然最終的責任劃分可能涉及生產方、使用方和維保等,但就受害人來說,要找最直接的責任者要求賠償,在商場造成損害,肯定要先找商場,不是要求商場有多大責任就賠償多少,而是要求它要有完全賠償責任。商場履行賠償義務之后,電梯質量或保養等有問題,商場再去找它們去追償,那是另外的法律關系。
近期發生在的電梯致人死亡事件中,調查組公布了責任認定,生產企業和商場負主要責任。誰是主要責任,誰是次要責任,對于受害者來說,沒有什么意義,受害者找直接關系方就可以了,必須全部賠償。當然,受害人也可以讓三方都賠償,但這反而對于受害者來說未必合適,讓一方直接賠就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被害人可以提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以及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賠償要求。
總之,電梯事故責任首先是民事賠償,往往由當事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才訴諸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更少。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了監管人員的責任,但從實際運作看,因電梯事故對監管人員的處罰更多是行政問責,刑事處罰并不多見,這與案件程度有關,也與當前的事故治理理念不可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