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證據在離婚時值得收集

導讀:
哪些證據在離婚時值得收集原告在起訴之前一般應當收集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一)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原告在起訴之前一般應當收集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一)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依據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后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哪些證據在離婚時值得收集原告在起訴之前一般應當收集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一)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法院不判離婚怎么辦依據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后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關于哪些證據在離婚時值得收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在起訴之前一般應當收集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
(一)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并出具清單清單中應注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三)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四)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一)固定易失證據
1對于婚姻一方與外遇對象來往的手機短信內容電子郵件內容電腦博客日記聊天記錄如果可能應該應當委托公部證門對此類證據作固定處理
2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二)收集文字證據
1婚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亂開房約會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
3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三)采集視聽證據
1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采集
2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這些證據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調查公司私家偵探代理采集則更為安全可靠和具有獨立證據效力。
(四)采集現場證據
1采集捉奸在床的現場證據最好是拍攝錄像更能說明問題
2這類證據采集難度很大也較為容易引發激烈的現實沖突
3法院通常不提倡此類證據司法界對此類證據采集方法爭議較大
4因涉嫌侵犯第三者個人隱私權有被告上法庭的風險和先例。
依據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后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依據這一精神的規定如果原告在第一次起訴沒有達到離婚的目的如其再想起訴離婚則必須在六個月以后才可以在起訴除非有新理由新情況。這里的新情況新理由是指原告在第一次起訴過程中還沒有出現但在原告撤訴判決不予離婚或調解和好之后又出現了新的情況這些情況足以認定夫妻之間的感情徹底破例且且無和好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