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收集離婚證據

導讀:
那么如何有效收集離婚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證據應如何收集,
1、固定易失證據
對于婚姻一方與外遇對象來往的手機短信內容、電子郵件內容、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如果可能應該應當委托公部證門對此類證據作固定處理。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2、收集文字證據
1、婚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亂、開房約會、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
3.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3、采集視聽證據
1、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采集
2.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這些證據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調查公司私家偵探代理采集則更為安全可靠和具有獨立證據效力。
4、采集現場證據
采集捉奸在床的現場證據最好是拍攝錄像更能說明問題。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即視聽資料證據具有直觀性。不論是錄像還是錄音一般都是當事人或其他相關證人直接的表述特別對于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認定為自認一旦反應在錄音資料或錄像材料上當事人若想推翻須另行舉出反證。因此此類證據證明力較強。
至于私自拍錄收集的證據是否合法主要看取證時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上。為了調取證據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存在此種問題。安放錄音設備是在自己家里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的居室或辦公室則就不具備合法性。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內的兩人親昵的照片就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場合獲取的兩人親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通過法律禁止出售的竊聽設備獲得的證據就不具備合法性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就不合法。
5、委托鑒定
鑒定結論是具備鑒定資格的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針對專門問題進行分析、鑒定后所做的結論。婚姻案件中常見的鑒定結論有,傷殘證明、診斷證明、精神狀況證明、親子鑒定結論、房屋價格評估報告等。對于傷殘證明及醫院的診斷證明主要應運于有家庭暴力行為的案件中。精神狀況鑒定證明主要出現在一方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為限制民事行為人的情況。而親子鑒定主要出現在一方對于孩子與自己的血緣關系產生懷疑的情況下由法院委托也可以單方委托律師鑒定。一般結果會在兩周左右出來準確率為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鑒定結論是法院采信幾率較高的一類證據。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離婚證據應由當事人自己或者委托律師收集,當事人收集證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證據合法、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證據的證明力由法庭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離婚證據的收集辦法:一般情況下,由當事人自行收集與夫妻感情破裂相關的物證、書證、電子數據等證明材料,如當事人無法調查取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依職權調取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