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對離婚案件第三者進行處罰嗎

導讀:
婚姻法第31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二能對離婚案件第三者進行處罰嗎對于第三者法律是否應當予以懲罰這在理論界和實踐部門曾經有過較長時間的爭論相關部門還為此召開過若干次研討會,如行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破壞意圖取代他人婚姻關系的一方的行為叫“第三者介入”,如行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破壞意圖取代他人婚姻關系的一方的行為叫“第三者介入”。
如行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破壞意圖取代他人婚姻關系的一方的行為叫“第三者介入”。行為人單有與合法婚姻關系的一方通奸姘居的行為而缺少主觀故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要件不能構成第三者。二能對離婚案件第三者進行處罰嗎對于第三者法律是否應當予以懲罰這在理論界和實踐部門曾經有過較長時間的爭論相關部門還為此召開過若干次研討會。1980年頒布的婚姻法中沒有關于對第三者進行懲罰的條文規定你的要求在婚姻法上并無直接的依據。所謂過錯包括有第三者介入喜新厭舊或重婚等行為因生育女孩而制造矛盾導致感情破裂的行為等對配偶有打罵不堪同居的虐待或惡意遺棄的行為等。關于能對離婚案件第三者進行處罰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法律上的第三者呢?
顧名思義是指與合法的婚姻關系的一方發生婚外兩性行為并意圖取代他人婚姻關系一方的行為人。如行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破壞意圖取代他人婚姻關系的一方的行為叫“第三者介入”。
行為人單有與合法婚姻關系的一方通奸姘居的行為而缺少主觀故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要件不能構成第三者。
我們平時所說的婚外情如果僅是追求婚外性刺激而不是結婚的目的不構成第三者。
對于第三者法律是否應當予以懲罰這在理論界和實踐部門曾經有過較長時間的爭論相關部門還為此召開過若干次研討會。有學者提出第三者插足可以視為一種侵權行為應當對此行為予以懲罰另有學者提出法律不應當過多地干涉私人生活的空間對第三者進行懲罰是法律的倒退等等。由于每一種意見后面都有許多的理由來支持彼此又爭持不下因此最終還沒有形成統一的定論。1980年頒布的婚姻法中沒有關于對第三者進行懲罰的條文規定你的要求在婚姻法上并無直接的依據。
首先保護婦女的權益是婚姻法的一項原則。婚姻法第31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是因為總的來講我國目前婦女的經濟能力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應當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女方。根據這一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考慮你母親的健康狀況經濟能力生活需要等作出合理的判決。
其次離婚時分割財產照顧無過錯一方也是一條原則。所謂過錯包括有第三者介入喜新厭舊或重婚等行為因生育女孩而制造矛盾導致感情破裂的行為等對配偶有打罵不堪同居的虐待或惡意遺棄的行為等。
在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將照顧無過錯方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項原則。該司法解釋第13條還明確規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