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外國人離婚怎么離,涉外離婚程序,涉外婚姻登記手續有哪些

導讀:
(3)訴訟文書如何送達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A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B通過外交途徑送達C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D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E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F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3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G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關于和外國人離婚怎么離,涉外離婚程序,涉外婚姻登記手續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協商一致自愿離婚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婚姻登記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1)到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A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B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C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D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涉外離婚訴訟中怎樣和外國人離婚需要哪些證件材料
A當事人的身份材料證件如護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B當事人的婚姻締結證明文件如結婚注冊證書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C當事人委托國內律師的特別授權委托書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D如果是國外一方當事人為原告需要將起訴狀公證和認證后遞交國內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國外一方當事人為被告需要書寫離婚聲明書表述清楚對離婚的態度以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確定意見經所在國公證及認證后由委托代理人轉交法院即可。
(3)訴訟文書如何送達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A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B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C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D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E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F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3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G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4)期間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涉外離婚訴訟時間不好確定有的涉外婚姻離婚訴訟會拖得比較久一兩年都不能結案的大有人在。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通常需要3個月的的時間但是如果一切事情比較清楚簡單的時間會很快。
3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時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這就需要對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的效力作出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作了如下規定
(1)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系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2)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