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離婚冷靜期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法律對離婚冷靜期是怎么規定的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所以說起訴離婚的最快時間一般為三個月。那么法律對離婚冷靜期是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要想知道起訴離婚最快多長時間那先得知道法院的審理期限是多久。法院的審理期限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所以說起訴離婚的最快時間一般為三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