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離婚程序

導讀:
民事離婚程序民事離婚程序一自愿離婚程序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二訴訟離婚程序對于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居住達一年以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那么民事離婚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離婚程序
一自愿離婚程序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其程序如下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愿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3批準。對于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愿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準予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二訴訟離婚程序對于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居住達一年以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對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離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兩種方式只能選擇其一。到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關于格式您可以在本站“法律文書”中找到訴狀中應注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民事訴訟法第110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后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定期開庭。法庭審理后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