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是否需要冷靜期

導讀:
民法典規定在協議離婚會有30天的冷靜期在30天內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申請撤銷離婚登記。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離婚協議書不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或在法院調解時存入卷宗里這份協議書其實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基本上等于廢紙一張。那么離婚中是否需要冷靜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需要冷靜期。民法典規定在協議離婚會有30天的冷靜期在30天內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有些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可能出于各種考慮有將協議公證的打算。但是按照現有婚姻法律法規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使達成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離婚協議不生效。
也就是說離婚協議書不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或在法院調解時存入卷宗里這份協議書其實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基本上等于廢紙一張。
而且民政局存檔的離婚協議書受法律保護法院調解時存入卷宗里的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基本屬于浪費錢的多余動作。




